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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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Summary on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案例分析 东方建化公司(供方)与振兴五金厂(需方)签定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订后,振兴五金厂到茂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茂源百货公司提出看有无货源再定,于是双方到东方建化公司仓库看货后,茂源百货公司提出订购库存的四种型号钢材200吨,但东方建化公司声明只卖给振兴五金厂一方,凡振兴五金厂带来的客户一律视为东方建化公司在同振兴五金厂履行合同。鉴此,振兴五金厂与茂源百货公司签订了购销2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00元。 案例分析 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东方建化公司,要求其发送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茂源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茂源公司与东方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茂源公司便在转帐支票上写出“代振兴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才同意将此预付款转至东方建化公司的帐户。 款进帐户后,东方建化公司悔约,仍以预付款不足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茂源百货公司就以东方建化公司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退回货款。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本案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1)关系:人与人之间生活上之联系。 (2)法律关系: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 (3)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 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萨维尼将法律关系定义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经典表述,成为后世关于法律关系定义的起点。1840年至1849年,萨维尼完成了其八卷本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该著作的结构为:第一编“法源”,第二编“法律关系”,第三编“针对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支配”。该著作是萨维尼原构想的现代民法学的总论部分。萨维尼原构想的分论部分,包括第四编至第七编,分别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均以具体法律关系的阐述为基本线索。 2、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一个功能,另功能惩罚性、警示性) (3)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但另一方面,通常也体现当事人自主意思。 3、意义 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二、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调整对象的不同 1、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3、区分意义: (1)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权利通常可以转让,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当然也有例外。 (2)对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不同 1.绝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不需协助,可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义务人应消极不作为。 2.相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必须由具体的义务人积极协助才能实现权利。 3.区分意义: 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举例:肖像权侵权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分类标准:权利的实现方式,分为 1、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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