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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彦-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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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 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教师权利一般含有如下三部分内容: (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 (3)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如下6项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2)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任职工作的权利。 (3)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意见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基于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教师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侵犯教师报酬待遇权的表现 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 以考试成绩为由扣除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扣除教师工资: 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教师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②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但在执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时应当保留教师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③教师违反工作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者,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一级或者两级工资级别;对于玩忽职守使人民生命、财物遭受到损失者,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教师工资的其他情况。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 (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它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发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案例:教师的民主管理权不容侵犯 高老师在某县一中任教长达25年,先后获市先进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1997年7月,因他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一气之下将其解聘。 一天,校长项某突然对他说:“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不用你,这事我跟县教委说过几次了,你去教委吧!”高老师问项某为什么要解聘他,项某不耐烦地说:“没啥说的。”当天,高老师到县教委,县教委说:“一中是校长负责制,不用你,我们也没办法。”接着,高老师带着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诉。县委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后来,调查组形成初步意见:? 高老师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须“对过去有一个认识,对将来的工作有一个态度”。后一个由县纪委、县教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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