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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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

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 篇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江,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沈家塘 法定代表人:卜联锋手机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培义承揽价款135600元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间自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江与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起诉至贵院,要求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付款的义务。后经贵院审理,并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第03922号判决书。判决确定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款项的债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一直拒不履行上述款项的义务。 因此,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恳请执行法官能够快速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号等,变卖其财产,并责令其进行财产申报;并且对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卜联锋如不 采取特别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是不会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只要对其进行网上布控,司法拘留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卜联锋,或者符合犯罪要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不履行判决罪。相信该笔执行款,就一定能够执行到位的。 同时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将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的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使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救济,申请人给执行法官您跪下了,谢谢!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6月 日 申请对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申请书 申请人:江培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柳沟村杨营组;身份证号码系手机 被申请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沈家塘 法定代表人:卜联锋手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事实和理由: 卜联锋系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拒不还款申请人的承揽价款款及逾期利息损失近14万多元。目前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一直逍遥法外。而且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是有偿还能力的。公司的钱款都被其法定代表人卜联锋转移走,卜联锋是个无赖,能够不还钱就不还钱,其存在对社会是个严重的祸害。现申请人特申请将被执行人杭州东塘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卜联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要求其申报财产。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特此申请,不胜感激,执行法官辛苦了,申请人给您跪下,万分感谢,谢谢!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6月 日 篇二: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孙桂泉 发布时间: 2007-11-15 16:00:43 执行中的司法拘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严重妨碍执行的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制止妨碍行为,促使案件顺利执行。近年来由于执行案件逐年增多,而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人员为了快结案或变相保护某些当事人的利益等原因,以拘代执时有发生。因司法拘留措施不当,造成执行受阻,甚至执行人员被围攻、殴打,执行车辆被阻、被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即影响到法院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又增加了社会上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笔者根据自身多年来的执行实践,对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己生效、正确、合法。法律文书已生效、正确、合法是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必要条件。一是要己进入执行程序。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或在执行程序完毕后,如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实施了足以司法拘留的行为,人民法院则不应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应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要正确、合法。存有瑕疵的法律文书最容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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