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房产约定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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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房产约定协议书

假结婚房产约定协议书 篇一:假结婚 假结婚 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 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 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假结婚房产约定协议书)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 篇二:卖房避税假结婚 卖房避税假结婚 假戏真做一场空 80后的张女士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比她大20岁的刘先生有意这套房产,双方最终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避税,不料登记后刘先生变卦,不仅不买房,也不同意离婚,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刘先生不同意,还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完成房屋的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不支持刘先生要求房屋交易继续的请求。 法院查明:张女士曾于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房产的信息,刘先生有购房意向,双方因此相识。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1、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2、财产归属无论是婚前婚后及至离婚,财产归属不变。3、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自行处置权,不用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需变更给对方,需签书面协议。如一方死亡,其名下财产归自己婚前子女所有。男方的房屋与女方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男方房屋卖掉扣除张女士的购房款后剩余款项归男方。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签订协议一天后,双方登记结婚。 庭审中,张女士、刘先生就双方相识时间、婚前见面情况、结婚原因、有无同居事实等情况的陈述均不一致。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办理婚宴,没有共同旅行,结婚时没有彩礼、陪嫁,刘先生在结婚前和结婚后都没给张女士花过钱。对于对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亲属情况、财产情况等,双方均未能作出准确的陈述。此外,张女士曾于结婚后短时间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后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相识不足2个月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感情。另一方面,张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房屋买卖和避税才“假结婚”,虽然刘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但结合双方因买卖房屋而相识的背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所做各项陈述,张女士所述的可信度显然高于刘先生。此外,本案虽然为张女士第一次对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但张女士曾起诉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可见张女士离婚意愿之坚决。综合上述考虑,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婚前协议书》本身的内容,法院难以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真实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的,因此,该协议书与婚姻关系本身缺乏必要的关联性。现刘先生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继续履行《婚前协议书》的部分重要条款,缺乏充分依据,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相关权利,当事人可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篇三:“假结婚”买房离婚时傻眼:钱要被分走一半 “假结婚”买房离婚时傻眼:钱要被分走一半 汤女士为了去日本,与日本居民登记结婚,之后单独出资在国内购买了一套房子。从日本回国后,双方离婚,汤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取得房产所有权。 日前,法院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但她要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2001年12月,汤女士为了去日本,和日本人吉野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经济往来。2004年,汤女士出资33.8万元在福清买了一套单元房。随后,汤女士起诉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为了简化离婚诉讼手续,双方未提出分割财产。2005年4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6月,汤女士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套房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虽然这套房子由汤女士独立出资购买,但该房购买时间是在她与吉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鉴于汤女士目前在国内且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吉野在日本,为了方便当事人生活并管理房屋,房屋可归汤女士所有,但她应根据购房总价款折价补偿给吉野。因吉野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汤女士支付给吉野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据了解,法院受理的此类涉外、涉港澳台等“四涉”婚姻案件不在少数。婚后双方一般未共同生活,内地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不动产的情况也很常见。起诉离婚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认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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