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士官部队管理a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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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重点人员的管理 重点人员,通常是指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不安心服役、不服从管理、思想波动大、“家门口兵”、婚恋受挫、家庭变故等现象的战士。 针对重点人员,在管理上需采取一些措施: 1、建立档案,跟踪问效 2、思想工作跟上,加强教育引导 3、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5、及时请示汇报,妥善处理矛盾、消除各种隐患 4、加强交心谈心,关爱举措到位 第五部分: 零散人员的管理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零散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一)公勤人员 (二)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 员、伤病员 (三)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 (四)伤病员 零散人员包括: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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