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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展业风险防范 众安财富 2016-8-4 何谓“私募”和“公募” 所谓私募,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所谓公募,是指公开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 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 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违反的后果) 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1、调查问卷 可参考中基协《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问卷调查应体现问卷调查结果,即确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级别。 2、投资者承诺函 承诺符合合格投资标准+其他应承诺内容。 线上推介注意事项 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 应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内容清晰、醒目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推介材料的内容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推介材料的内容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推介材料的内容 个人展业禁止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个人展业禁止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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