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完善(资源司)-国家林业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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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完善(资源司)-国家林业局

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完善 森林资源管理司 11/ 2008 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林权现状 面临的主要问题 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对策 一、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意义 什么是林权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内容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意义 林权证的性质 (一)什么是林权 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对林木和林地拥有的一种权利。 主要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分别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林木所有权:可以归国家、 集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 林地使用权:国家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 人使用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内容 林权登记发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坐落、四至、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与专门的册簿,并合法权属证书,以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的一项制度。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权属不清,山林权属争议频发是发展林业的一大障碍,是导致乱砍滥伐、乱征乱占林地的主要原因。 (三)林权登记发证的意义 ?确认林地林木权属关系,定分止争 规范林地流转,保障林地交易的健康发展 汇集信息,及时充分掌握林地动态变化情况 (四)林权证的性质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发放的证书。也就是说,林权证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进行登记后,由申请人所持有的记载林地和林木这一不动产登记内容的纸质证书,它是财产权证书的一种。 我国的林权现状 我国林地权属构成现状 我国林地权属历史成因 (一)林地权属结构 林地经营主体 国家所有林地:国家设立国有森工局、国有林场或国有苗圃等经营 集体所有林地:集体统一经营或设立集体林场经营 农民个人承包或企业租赁林地:农民、其他个人、企业等经营 (二)林地权属历史沿革 森林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确立(土地改革时期)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 国家宣布大森林归政府管理,其他山林等可分土地可以分配给人民,并发给土地证。 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制的确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时期) 1953后,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的开展,农民个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林木和林地逐渐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收益扣除管理成本返还给个人。到高级合作社时期,农村的成片的果树、茶树、桑树、竹子、桐树等经济林以及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幼树、苗圃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此,私人林地所有权在中国消灭。 林地个人经营制度的确立 自留山、责任山制度的确立(1981年林业三定) 林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本世纪初集体林改) 人民公社化时期 1957-1980 人工造林 年年造林不见林 三、林权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林权纠纷数量多、成因复杂、历时长、处理难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本身发展滞后 (一) 林权纠纷问题 纠纷类型 纠纷成因 纠纷处理 纠纷类型 国有重点林区林权纠纷问题 国有林场与周边集体纠纷问题 集体间纠纷问题 农民个人纠纷问题 纠纷成因 国有林区、林场划定或设定方式粗放、简单 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变,林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确定 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而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土地征用、有组织移民等形成的权属不清 因无偿占用、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划两荒等,未及时确定土地边界 中国森林资源分布图 纠纷处理 纠纷处理就是对山林权属进行重新确权 处理机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滞后问题 法律规定滞后 原则性强,操作性差 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存在法律空白 外商投资造林能否进行林权登记 法律规定的不登记的情形,林地的实际使用者能否获得相关权利凭证 林权登记的效力、审查形式等基本问题在林业法中没有解决 不登记权利不生效(登记生效主义)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意) 实践管理措施滞后 登记规则须细化,使更具可操作性 全国没有统一的林权登记培训教材,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错误频发,可能导致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林权登记查询功能差 县域查询勉强实现,大范围的不可能 登记实践中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林权登记申请表的格式是否应设计成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式样,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申请地块、林木等基本信息后,由受理机关经办人审核录入、打印生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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