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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组员:杜玉娇 高帅 刘树芳 林乐乐 王红 李茂胜 李金针 提要 概述 各国央行产生之初,无不与政府关系密切。 当代央行与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 央行与政府关系的主要方面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它作为一国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金库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二、对政府提供信贷 中央银行向政府财政贷款以弥补赤字的做法,往往会造成货币供应量的被动增加,影响币值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对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融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三、与政府的政策相配合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要与政府的财政政策及其他政策相配合,共同调控一国的宏观经济活动 四、中央银行对政府保持独立性 尽管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但中央银行仍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即中央银行能够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这样可以保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连贯性,维护币值稳定,因此,中央银行并不完全受政府控制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根据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一、独立性较大的模式 二、独立性稍次的模式 三、独立性较小的模式 一、独立性较大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获得国会立法授权后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及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例子:美国和德国) 二、独立性稍次的模式 所谓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过问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可以独立的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例子:英格兰银行和日本银行) 三、独立性较小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例子:意大利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从相对独立性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隶属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但与财政部平级,不受财政部的节制。 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自主程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故中国银行只服务于国务院,只对国务院负责,国务院对中国银行拥有最高权威。中国人民银行缺乏自主性。 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组织结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可见,中国银行领导人的任免方面,国务院占主导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经济与财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有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在与政府的资金往来及财务方面,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比日本银行和英格兰银行要高,比美国和德国的中央银行要低,它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它独立于财政,独立于政府,资金和财务独立。但是,它的独立性在政府面前,便几乎消失的干干净净。因此,这种独立性本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国外央行的典型模式(延伸) 一、德国模式 德国中央银行是独立性很高的中央银行的典型代表。根据《联邦银行法》(即德国中央银行法),它不受总理领导、不受政府监督、同时也不受议会的控制,而是依法享有完全的自主权。联邦政府与联邦银行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联邦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无权向联邦银行发布命令。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行长、副行长及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联邦共和国总统任命。其任期与联邦总统任期不一致,致使政府无法随时撤换他们。联邦政府成员有权出席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在德国,法律禁止政府向联邦银行透支,政府机构虽然可以向联邦银行借款,但必须保证归还,并且在数额上也有限制。 二、美国模式 美国中央银行是由12家联邦储备银行组成的联邦储备系统,它也是独立性较大的中央银行的范例。法律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理事经参议院认可和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但理事任期14年,比总统任期长得多,且每两年改派一人,这便避免了总统直接操纵理事会的可能性。在与财政的资金往来上,法律禁止财政透支,禁止联储直接购买财政债券。联储的资本来自会员银行和公众,但持股者没有表决权。联储收入主要来自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而持有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联储的所有管理费用开支,由其自行解决,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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