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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及友善农业生产及加工设备辅导计画研提事宜
研商106年有機驗證輔導暨有機及友善農業生產及加
工設備輔導計畫研提事宜會議紀錄
壹、時間:106年 3月 23日下午 14時
貳、地點:本署中興辦公區第三會議室
參、主席:王組長安石(白副組長秋菊
代 )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簿 記錄:黃仲杰
伍、報告事項:
案由一、105年有機農業輔導及發展情形,報請公鑑。
決定:洽悉。
案由二、105 年度有機農業生產設備輔導計畫執行情形,報
請公鑒。
決定:
一、宜蘭縣政府已申請 105年度計畫保留經費部分,請儘速
依規定辦理結清。
二、餘洽悉。
陸、討論事項:
案由一:106 年度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及核發作
業方式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為配合擴大推動有機農業,鼓勵農友轉營有機栽培,106
年度驗證及檢驗費用(包含初次、追蹤、重新及增項驗
證等)按其年度實付總金額補助 90%。但 105 年 11-12
月通過有機驗證者 ,應依105年度補助標準辦理 。此外,
同一塊土地倘經不同驗證機構重複驗證者,僅可擇一申
請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
二、 本(106)年度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範圍,
以驗證機構執行有機農糧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所衍生
1
驗證及檢驗費用為限,但不包含不定期追蹤查驗及加工、
分裝及流通過程驗證等相關費用。其申請人於申請日前
一年內須無有機農產品品質違規受裁罰情事,並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農民。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
農業產銷班。但學校、公營機關(構)所經營
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向驗
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彙整申請書連同有關檢驗機
構出具之土壤、水質、產品檢驗報告書、收據及驗證證
書影本等,於年度內製作請領清冊核章後,依農產品經
營業者地址按縣市別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核。本署各區分
署完成審核後,函請經費轉撥單位統一以匯款方式撥付
補助款予申請人。相關審查作業時間如下:
(一) 105 年 11-12 月及 106 年 1-5 月間通過有機驗證
者,申請人應於 106 年 5 月 16 日至 30 日向驗證
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應於 106年 6月 10日前
將資料依縣市別送達本署各區分署審查,本署各
區分署應於 106年 6月 30日前完成審核,並送經
費轉撥單位辦理撥款。
(二) 106年6-10月間通過有機驗證者申請人應於106,
年 10月16日至30日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
機構應於 106 年 11 月 10 日前將資料依縣市別送
達本署各區分署審查,本署各區分署應於 106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審核,並送經費轉撥單位辦理
撥款。
(三) 至 106 年 11-12 月之驗證與檢驗費,配合資料送
審作業調整,併入明年 (107)年度第一階段辦理。
2
四、倘驗證機構因逾期未將資料送達本署各區分署審查,致
無法領取補助款,應由該驗證機構概括承受損失,不得
向農友收取費用。
五、 有關 106 年度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款轉撥
單位,由本署洽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至花蓮縣及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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