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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地方政府特考)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地政
科 目:土地法規 蕭華強 老師 解題
一、依土地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
復其所有權。依此規定而回復之所有權,究係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請附理由說明之。
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時,如何為之?
【擬答】:
土地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係屬於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指非基於他人既存權利之讓與,而獨立取得新生所有權,取得者不必承受土地上原有負
擔。此種情形多為法律規定而生。
繼受取得:
指基於他人既存權利之移轉或讓與,而取得其所有權。取得者需承受土地上原有之負
擔。有基於法律行為者,例如:買賣、贈與、交換、共有物分割是;亦有基於法律行為
公
以外之法律事實者,例如: 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等典權除斥期間經過 。
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係屬於原始取得:
依土地法第 12條第 2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
回復其所有權。依此規定而回復之所有權, 非基於他人既存權利之讓與,而是法律規定
而生,故屬實原始取得之性質。
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時之要件:
須為私有土地,若為公有土地,則無所謂回復原狀。
須該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水道之回復原狀。
請求權人須以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為限。
職
須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之土地(需提出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等證明文件)。
復權請求權,逾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得行使之起算點,應以水道區域線公告
後起算。(行政院 74.01.10臺內地字第 542號函參考)
程序上應先申請土地複丈,以確定回復之確切範圍。
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流失後,未曾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 (74 判字第591號)
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
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地測205 Ⅰ第八款)
土地回復原狀係因政府投資直接或間接施工而致者,應由回復所有權人負擔該部份之施
工費用以符社會公平。王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界址如何認定?並請分別說明發生界址爭議時,或重測結果確定,辦
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測量錯誤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擬答】: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界址之認定: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
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之指界。 參照舊地籍圖。 地方習慣。 (土法46-2 Ⅰ)
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調處之規劃: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之。 (土法46-2Ⅱ)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以書面提
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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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地方政府特考)
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
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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