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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定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要求:基本原理+基本制度+运用 授课:授课+案例讨论+专题研讨 教材:侯怀霞:《商法学——理论·实务·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特征为: 1、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商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3、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都具有营利性和连续性的性质。 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具体包括: 1、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 2、 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3、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关系既包括经营活动,也包括非经营活动;商事关系仅限于经营活动。 2、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 3、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仅指商品的交换关系;而商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还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 4、民事关系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商事关系除此外还强调国家对商主体的管理权。 (一)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广义商法,指关于商事法规的总称。可细分为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国内商法又可以划分为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一般商法学中所说的商法即指狭义商法。 (二)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其实质是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缘于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为主的成文法运动,而由各国立法所展现的关于民商两法关系的各种模式。 行规: 法律并非万能,亦非无所不能。恋爱能立法吗? 但行规不得违法: ○存包丢失最高赔偿100元。 ○ 珠宝不翼而飞,销售员要承担责任。 ○电话卡余额不退还等。 最高法院:禁带酒水最低消费违反合同法与消法 (三)商法的独立性 引例1-2: 乙能否从A公司追索该财产? 甲和乙签订一大米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0吨1级大米,价金10万元。乙如期付款,甲以该款项与丙丁设立了A公司。甲未能向乙交付大米。甲乙销售合同因涉嫌欺诈被宣布无效,甲应该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甲投入到A公司的资金是否就不合法?乙能否从A公司追索该财产? 民法:个人中心 商法:公司(团体)中心 经济法:国家中心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是: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的特性。 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特征。 三、多变性 1、随一日千里的商事活动而不断发展 海商到陆商 传统商到现代商 身份到契约 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 2、商法修改频率最高。 德国商法典自1897年颁布到现在,修改了50次,涉及100多个条款。 各国公司法修改的频率则更高。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有1990、1993、1194、1997、1998、1999、2000、2002这8次修改,几年几乎是年年修改公司法。 我国台湾《公司法》自1929年以来,历经12次修改。其中2001年的修改涉及235个条文。 四、公法性 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特征 私法: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公法:公司登记、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申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 五、国际性 1、商法的产生时,海商即有强烈的跨国性。 2、现代商事关系尤其是电子交易,客观要求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否则就会在经济全球化之中被淘汰。 第二节 商法的法律地位 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3、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对民法个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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