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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国家职业标准
农产品经纪人
(试行)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产品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
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专家组组长:马骐;副组长:王金林、许忠良。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少东、周学勇、刘永澎、徐生才、刘志刚、李保东、梁生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姚重璞、王树兴、王大宇、唐羽其、郭犇、邓玉成。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推广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有关单位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康、陈李翔、张斌、陈蕾等同志的大力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培顺同志为本《标准》的立项和前期工作做了很大努力,李春生、张祥茂同志为本《标准》的报批给予了积极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8月1 8日起施行。
农产品经纪人
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农产品经纪人。
1.2职业定义
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代理、信息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
14职业环境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判断、推理、计算、语言表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要求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200标准学时;中l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l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助理讲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技能模拟训练场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相关专业)毕业证l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技能模拟训练场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相关专业)毕业证l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
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相
关专业)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1.8.3鉴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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