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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要点】商业银行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终止。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的存款与非存款借入资金负债业务法律规范。国外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投资业务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担保与物权担保制度。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的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担保制度创新。 第一节 商业银行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特点 “银行”一词来源于意大利文(Banca),意即商业交易所用的桌子或长凳。近代银行业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的银行除了买卖外汇以外,还经营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多功能服务的具有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共性 (二)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的经营原则 (三)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四)商业银行是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一)信用中介职能 (二)支付中介职能 (三)信用创造职能 (四)金融工具的创造职能 (五)金融服务职能 三、商业银行制度 银行制度是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所确定的银行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各国商业银行制度的主要类型有如下几种。 (一)总分行制 (二)单一银行制 (三)集团银行制 (四)连锁银行制 (五)全能银行制 四、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商业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正。根据该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如下。 (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我国商业银行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接受监管的原则 六、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七、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八、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一、“负债”概述 (一)负债的概念 负债(“负资产”),是资产的对称,是由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所引起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使企业负有在当前或将来某个具体的或不确定的时间用现金、劳务或其它资 产进行偿付的经济责任。 (二)负债的种类 1.与资产的分类相对应,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根据性质大致分为三大类 (1)存款负债。 (2)借入负债。 (3)结算中负债。 二、存款业务 (一)存款的概念及分类 存款是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存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 1.按存款的主体分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 2.按支取方式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保值储蓄等 3按存款币种分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二)我国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 我国调整储蓄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12月公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的有关规章。 1.储蓄的含义 2.储蓄存款的原则 3.储蓄业务的种类 4.其他同储蓄有关的业务 (1)储蓄代发工资业务 (2)储蓄银行支票业务 (3)存贷结合业务 [案例3-1]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医学院分理处与丁某储蓄存款纠纷上诉案。案件基本事实:丁某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方式将500万元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医学院分理处,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医学院分理处开具存单给丁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某公司以丁某名义办理假冒挂失,冒领500万之本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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