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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六年九月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 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江苏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江苏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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