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修正条文对照表-上腾工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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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修正条文对照表-上腾工商

中華工商校園性侵害或性防治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 101.07.26主管會議研擬 修 正 名稱 現 行 名稱 中華工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工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4條訂定本規定。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4條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平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騷擾。 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也包括在對方不願意的情形下強吻、強留或強行性行為。 4.性攻擊: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如猥褻、強姦、性虐待、約會強暴等。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騷擾。 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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