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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自学考试(商务管理专业专科)2012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务管理专业)
商法学
课程负责人:刘艳;第一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过程 : 国际---国内---国际
要点:
(一)中世纪
地点:意大利佛罗伦萨和佛兰德诸州
目的:旨在保护商人自身利益
组织: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主体仅限于商人 2、具有一定国际法特征
;第一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二)近代西方主要国家
1、法国:《法国商法典》奠定了民商分立的基础
2、德国:在商人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成文法典
3、瑞士:民法典和商法特别法
4、英国:以判例法为渊源,成文法只是补充
5、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各州有立法权,不统一
(三)现代商法的国际性
(四)两大法系的融合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商法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必须掌握的重点
商法的特征:
1、商法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
4、商法的公法性(本质上为私法,带有公法属性)
5、属于国内法但具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
;
必须掌握的重点
商法的原则: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我国商法的渊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不是我国商法渊源。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领域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2、立法精神: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相结合
3、领域:私法
4、贯彻的精神:意思自治。
;
二、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变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合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门,或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部门,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
;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成,经济法即调整范围:按此,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被经济法所兼容。
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与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共同:都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性质
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商法仅调整企业;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
(2)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国家经济的整体进行调节。
(3)追求的利益不同:商法侧重保护商人合法利益,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联系:
商法与劳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区别:
(1)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的受雇人对外的效果;劳动法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保护的权益不同,商法保护企业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
;第四节 商人
(一)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法律特征:
(1)具有商法上的资格
(2)从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3)商人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3、分类
标准:(1)根据商人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形态为标准分为:
商自然人 、商法人、商合伙
(2) 根据商人是否必须登记为成立要件为标准分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3)根据商人的基本营业规模分为:
小商人和大商人
4、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商事能力:始于设立,止于注销登记
民事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第五节 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2、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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