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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防范
12、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做好试用期的考核工作 13、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对严重违纪人员做好证据保存 14、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5、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您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和责任 一、案例分析: 昆明英雄公司和李四签定了一份四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为了让李四更好地服务公司,于是决定对李四进行一次专项的培训,培训的费用在3万元,培训时间为1个月,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李四必须为公司服务四年,如果李四服务期未满就离开公司,则李四应当赔偿公司5万元。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公司还为李四支付了交通费、食宿费合计1万元。 问:公司在上述的约定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公司在上述的约定中存在的不当之处有:(1)公司在试用期内对李四进行专项培训的行为是不够妥当的。如果李四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合同,那么公司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2)公司与李四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出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多出的部分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如果试用期满,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届满,劳动者要求终止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 昆明英雄有限公司决定和王五签定两年的劳动合同,但为了先考察王五的能力,公司决定先和王五单独签定一个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到试用期满后再和王五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在签定试用期协议的同时,公司对王五工作岗位的要求及考核标准告知了王五,同时在试用期协议里面约定,试用期工资为8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1200元。双方开始履行试用期协议后,公司发现王五不能胜任该工作,于是在收集了王五确实不能胜任该工作的证据后,该公司以王五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后解除了合同,后王五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 问:若公司与李王五签订的是试用期为三个月的两年期的合同,则公司的该份劳动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答:首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或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且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30元),故公司与王五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合法。其次,因公司与王五签订的是两年期的合同,则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故本合同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第三个月自动转为正式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按转正后工资补发工资给王五。同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分析: 昆明英雄有限公司在和赵六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中约定,赵六应当在电气修理岗位上工作,完成该岗位上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同时约定工作地点在昆明,后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赵六还是个管理人才,就决定把他调到管理岗位上工作,赵六也觉得是个发展的好机会就同意了,后来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公司决定把赵六调到大理公司工作,但赵六以工作地点离家太远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后公司以赵六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了和赵六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1.问:公司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若需更改合同内容(含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需双方协商一致,未取得一致,不得变更,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问: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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