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中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判决作出前或庭审中已经客观存在或正在形成证据.docVIP

再审案件中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判决作出前或庭审中已经客观存在或正在形成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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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判决作出前或庭审中已经客观存在或正在形成证据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城民再字第10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路小某,女,汉族,195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2010619560XXXXXXX,工作单位:南京市XXXXXXXXXX,现住南京市XXXXX大院XXX幢X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路大某,女,汉族,1945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619450XXXXXXX,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XX82号院X楼XXX号。 (南京蒋永龙律师QQ:215268585,手机 委托代理人陈XX,海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永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路小某因与被申请人路大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城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三亚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路小某及其代理人李XX、李XX,被申请人路大某及其代理人陈XX、蒋永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3月2日,原审原告路大某起诉至本院称:2003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湾路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公寓X栋XXXX房,并于2003年11月2日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证号为三土房[2003]字第21XX号,因被告路小某不愿来三亚居住,2007年4月22日双方达成《三亚房屋了断书》约定原告支付被告30万元,该房屋即归原告所有,《三亚房屋了断书》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请求被告路小某协助将该房屋产权证过户至原告路大某名下,路小某(原审被告)未作答辩。(南京蒋永龙律师QQ:215268585,手机 本院原审查明:2003年1月10日路大某、路小某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湾路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公寓X栋XXXX号房产,并于2003年11月7日取得了土地房屋产权证,证号为三土房[2003]字第21XX号,权利人登记为路大某、路小某,因原、被告双方关系发生恶化,2007年4月22日,双方达成一份《三亚房屋了断书》约定:路大某支付路小某30万元,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三亚房屋了断书》签订后,路大某于2007年4月29日向路小某支付30万元,路大某多次要求路小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遭拒绝,路大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原审认为,路大某与路小某签订的《三亚房了断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有效。路大某依约定支付30万元给路小某后,路大某负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使路大某的单独购物权发生变动。路小某未协助路大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作出(2009)城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被告路小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路大某办理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湾路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公寓楼X栋XXXX房(土地证号为三土房[2003]字第21XX号)的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产生的税金及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路小某申请再审称:1、我从1985年至今一直在XXXXX工作,工作单位从未改变,被申请人多次来信我都能收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故意隐瞒我的工作单位和单位地址,且原审法院也未能履行审查义务,就以申请再审人地址不详公告送达及缺席判决,程序违法。2、2009年9月23日双方签订《分房协议》,该《分房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房屋处理的最终协商结果,也足以证明《三亚房屋了断书》被《分房协议》所否定,且《分房协议》系本案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被申请人路大某辩称:一、原审审理程序正当合法,1、原审依法传票传唤申请再审人路小某后,其拒不开庭参与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完全合法。3、原审的公告方式并无不当,是合法的。二、2007年4月22日双方达成了《三亚房屋了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2009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了《分房协议》不是本案的新证据,民事诉讼再审中的“新证据”应当是在证据出示之前或庭审进行中已经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正处于形成阶段,但当事人没有发现或取得,而不是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分配形成的证据。再审只能在原审诉求范围审理,再审申请人可以就其持有的《分房协议》上裁明的权利另案起诉,而不是要求法院撤销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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