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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简介剖析
IMO is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alized agency responsible for safety and security of shipping and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ships. 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Safe, 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航运” Adoption: 7 July 1978; Entry into force: 28 April 1984; Major revisions in 1995 and 2010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名称的由来 公约附则 管理级(Management level ,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操作级(Operational level ,包括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员、电子电气员); 支持级(Support level ,包括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电子技工等);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规则的修改进程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 2007年1月STW38次会议确定“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 历经4次STW分委会会议和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 2010年1月STW41次会议基本完成全面审查的议题,形成STCW78/10修正稿的初稿,并分发给缔约国审议。 2010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IMO缔约国外交大会审议通过修正案。 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预计于2012年生效。 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原则(STW38确定) 保留STCW 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强调船上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 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程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安保。 关注新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 电子海图( ECDIS ) 动态定位系统( DP ) 近海移动装置( MOUs ) 近海供应船 船上1000v以上高压电站 高级船员的管理技巧和领导力 第Ⅰ章 总则 第I章 总则 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登记及签注、认可的审查要求; 3.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设定了近岸航行原则中缔约国间协商一致和相互认可的条款;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规则I/1 定义和说明 1 本规则新增概念主要包括:电子电气员(Electro-technical officer)、适任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高级值班机工(Able Seafarer Engine)、保安责任(Security duties)等10个概念。 本规则取消的定义包括:“适当证书”一词(appropriate certificate) 规则I/1 定义和说明 2 规则I/2 证书和签证 1 本次修订对证书的签发、签证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则I/2-1规定:在核实所有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适任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I/2-2规定:根据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I/2-3规定:证书应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文字。如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证书文本应包括英文译文。 规则I/2 证书和签证 1 本次修订对证书的签发、签证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则I/2-7规定: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I/10条承认: .1 适任证书;或 .2 根据规则第V/1-1条及规则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规则》第A-I/2节第3段所规定的格式。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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