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0协议的衔接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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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0协议的衔接论文.doc

  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0协议的衔接论文 .. 论文摘要人世后的中国,在对外贸易政策、其他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以及政府的行为运作方面都要受WTO规则的影响,即必须与WTO规则体系保持一致。司法审查在WTO法律框架中又居于重要地位。而中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司法审查标准内涵太窄等与WTO协议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应采取建立完善司法审查依据、继续扩大司法审查范围、改革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审判专业化等措施,以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协议;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标准 一、确立与WT0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一部分总则第二条贸易制度的实施中对司法审查作了两项承诺。依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要求,我国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添加或补充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内容,同时修改与WTO协议不相适应的内容,尽责履行WTO法律规定的义务。“约定必须遵守”原本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表明缔约者对于自己所做的约定有遵守的必要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也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现在,“约定必须遵守”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对国际社会的条约关系至关重要。条约是国家间交往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当事国违反“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必将损害健康的国际秩序和稳定的局面。当事国履行条约义务的关键性步骤是执行。在我国,条约不是法律渊源形式。法律也只规定“条约优先适用”,并且这种“优先适用”的条款只是规定在具体法律之中。不过,WTO协议是多边妥协的产物,对成员国宪政结构或者法律制度较为尊重。因此,我国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完全可以满足“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要求。 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是各成员国自觉履行承诺的有力约束。虽然WTO争端解决程序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可同时进行,而且彼此独立。甚至鉴于成员方主权问题的敏感性,DSB就不得任意行使司法裁量权或任意重新全面审查(denovoreview),而必须实行司法克制,给予成员方国内法法律行动应有的尊重。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国家主权的冲击,与国家主权会发生一些矛盾。在当今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国家主权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权国家独有的权力逐渐被国际社会所分享。 WTO的DSB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成立的,其权力来自于全体成员的“契约”授权。它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o31一旦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将被动地纳人其管辖;而一旦认定该国有违反WTO协议的行为,将会使该国在其他各成员国监督下被迫修改法律直至与WTO有关协议相符合。甚至,还会使该国相关领域遭受报复、打击。 (二)国内法的要求 关于在国内如何适用WTO协议的问题,美国、欧盟、日本在其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不直接适用,而是明确承诺了将WTO协议转化为国内立法的时间。目前,我国法学界也主张不直接适用WTO协议,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在过渡期内修改或转化为国内立法,使国内立法与WTO协议相一致。这是因为:首先,WTO协议的许多内容是针对WTO的成员国政府或者是立法机构的,具有公法性。其次,WTO协议含有很强的政治、外交因素,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让法官对此加以裁判,显然超出了他们的职能范围。最后,WTO协议在某些方面只是确定了个原则或者标准,部分条款具有模糊性,法院也不宜直接适用。具体到司法审查的问题上,我国同样不宜直接适用WTO协议的规定。虽然当国内法与WTO协议规则相冲突时,后者优于前者,但是并不等于法院必须直接适用WTO协议的规定。而且,多数学者认为借鉴英美等国家法院的实践,人民法院间接适用WTO规则,既不影响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同时,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也是我国继续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自我要求。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长期以来重视行政权而忽视司法救济,行政权与司法权互相纠结界限不清。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规范政府行为运作。 二、我国现有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协议相比。既有相适应的地方又有不相适应的地方。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从司法审查体系上看,WTO要求各成员既要有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又要有健全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我国既有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又有健全的司法审查程序,与WTO协议的规定是相适应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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