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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患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及举证责任论文.doc
试论医患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及举证责任论文
.. 论文摘要
医患纠纷,既包括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又包括诊疗护理过程之外发生的医患之间的其他民事纠纷。医患双方的独特情况及复杂态势,加之医疗体制改革的欠位和立法的滞后,使得现实中医患纠纷也呈现出繁复杂的特性和处理棘手的局面,尤其是发生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事件以后,医患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互不让步..,致使此类纠纷久拖不决,既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又损害了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解决此类纠纷的焦点,是准确认定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发生纠纷以后的举证责任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期达到理清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之目的。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勿庸置疑,但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责任方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观点不一。依笔者之见,医患关系首先表现为合同关系,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纠纷及一般侵权行为中,应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下两项举证责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
关键词:医患纠纷 举证责任 合同 侵权
医患纠纷,既包括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又包括诊疗护理过程之外发生的医患之间的其他民事纠纷。医患双方的独特情况及复杂态势,加之医疗体制改革的欠位和立法的滞后,使得现实中医患纠纷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性和处理棘手的局面,尤其是发生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事件以后,医患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互不让步,致使此类纠纷久拖不决,既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又损害了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解决此类纠纷的焦点,是准确认定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发生纠纷以后的举证责任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期达到理清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之目的。
一、 医患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内容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勿庸置疑,但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责任方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观点不一。1依笔者之见,医患关系首先是合同关系,但在纠纷发生以后的责任形式上,医患双方则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是民事侵权责任。
(一)医患双方首先是合同关系
医患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患者就诊选择了特定医疗机构以后,医疗机构为患者挂号,同意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一过程完全符合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特征,患者持有的挂号单即是双方合同成立的证明,在没有挂号单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同意收治患者的行为本身,便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在这个合同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用,因此,医患合同实际上是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的标的便是医疗机构提供一定的医疗服务。
(二)医患纠纷中的责任形式为违约或侵权
前有论述,医患关系首先为合同关系,因此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首先应按合同法的规则寻求救济途径和责任承担的方式。医疗机构违规收取医药费或者医疗机构误诊导致患者多支出的费用,或者患者及其亲属一方拖欠医药费的,相对方均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约定,解决纠纷,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但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患者人身权的损害,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的则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患者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医疗机构实施诊疗护理行为过程中,仅负有减轻患者痛苦、救治患者伤病的义务,而不得在救治的过程中,从事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果这种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则不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而是构成合同之外的侵权行为。
(三)关于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之外发生的侵权问题
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即患者或其家属进入医疗机构的场所或设施之后,在挂号就诊之前,因医疗机构疏于对其设施、物品的管理或者设施物品具有隐患而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因此时患者并未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就医的合同关系,自然不能以合同来调整,而应适用一般侵权的法律关系来调整。
在医疗服务结束以后,因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造成患者名誉权损害,或者因出具不当医学证明而侵犯患者名誉权;或者故意或过失泄露患者隐私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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