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MTV的法律属性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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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MTV的法律属性论文.doc

  试论MTV的法律属性论文 【正 文】 音乐电视(以下简称MTV)的法律属性是指它的艺术表现形式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也就是说MTV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本文从MTV产生背景、主要法律争议以及定性等几个方面对MTV的法律属性作一些探讨与研究。 一 1981年8月1日,美国华纳阿克迈斯公司在有线电视网上开发了一个全新的电视频道,名称为Music Televison,成为世界上最早全天候播放音乐电视的有线电视网, MTV 由此而正式命名。MTV是将音乐形式与电视画面形象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其中音乐的节奏变化、旋律流动乃至整体风格一般是与镜头表现的画面互相配合,从而力求达到一种视听互动的效果.freelent Co. ,.freelent pany Limited ,且《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在播放时,画面上均多次出现原告的公司标志,在被告麒麟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为《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的著作权人,享有上述两首MTV的放映权。 4. 被告麒麟公司未经原告正东公司许可放映其作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根据香港地区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收费标准仅适用于香港地区,并不适用于大陆地区,对原告该项主张难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05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麒麟公司停止放映陈慧琳演唱的《情人说》和《回情》两首MTV作品;二、被告麒麟公司赔偿原告正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和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0元;三、对原告正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麒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卡拉OK经营者放映MTV是否构成侵权之争,其核心问题涉及到MTV的法律属性,即MTV究竟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规定不够明确,界限较为模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很难确定MTV的法律属性。MTV的法律属性将直接决定原告权利的性质。如果将MTV界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权利人享有著作权,可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主张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利;如果将MTV界定为录像制品,则权利人只享有邻接权,只能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主张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不包括放映权。 国外相关规定。国外对MTV的法律属性不存在作品和制品的争议,因为国外没有“录像制品”的概念,“录像制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有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9年4月在主持缔结的《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中认为,一系列镜头伴随或不伴随声响而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可以复制、可以供人们视听的作品,统称视听作品。1985年以后制定或修改版权法的国家,一般或是使用“电影作品”来包括一切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或是使用“视听作品”来包括这一切。② 法国将电影和MTV统称视听作品。英国和美国将MTV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日本有一种类似于MTV的视频卡拉OK,即在视频软件中编入音乐作品。视频软件的重放相当于电影作品的放映,可以认为重放视频软件时客人进行歌唱的行为属于歌词的放映和演奏,同时也属于乐曲的放映。③ 主要争议。对于MTV的法律属性,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电影作品说,即所有的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理由为:录像制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唯中国独有,其他国家没有“录像制品”概念;MTV作为类似电影作品保护是国际惯例;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 第二种音乐作品说,即MTV既不属于电影作品,也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是属于音乐作品范畴。MTV是以音乐为主、画面为辅的艺术表现形式,MTV产生的初衷也是为了推销音乐作品,并且是伴随音乐作品奉送的。消费者在卡拉OK厅唱歌主要是使用音乐作品的内容,即歌词和乐曲,而非欣赏观看MTV的背景画面。背景画面是为音乐服务的,如果没有音乐,背景画面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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