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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论文.doc
试析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权利 实体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学生是一个特珠的群体,作为普通公民,其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其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定权利;而根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权利 实体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学生是一个特珠的群体,作为普通公民,其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其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定权利;而根据高校学生与学校所建立的教育契约关系,学生享有教育契约上的权利。从实体与程序角度界分,这些权利分为实体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两大类。实体性权利有学籍权、获得良好教育权、民主管理权等,救济性权利有契约上的请求权与抗辫权、行政申诉权等。
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高校学生因学位、学籍、学费、纪律处分等原因诉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其实质是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争议。如何解决此类权利争议,取决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检视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呈模糊与不定状态,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基本权利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高校学生客体化与弱势化趋向明显,已经形成较为突出的高等学校学生权利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学生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权利主体这一基本立场出发,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确立学生的基本权利,预置学生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前提。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与契约性,学生不仅依法享有基于高等教育性质由法律所规定的高等教育基本权利,而且还享有基于教育契约关系所产生的契约性权利。这些权利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界分,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两大部分。
一、实体性权利
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是指学生作为高等学校主体所享有的某种资格、利益、能力或主张,他人负有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的义务。高校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包含学籍权、获得良好教育权、民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获得学金权组织社团5C/l权利。
(一)学籍权
学籍权是基于高等教育的性质,学生应该获得的本体性权利,它是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学籍权的取得首先取决于学生的人学资格。我国《高等教育法》对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种高等教育学历层次人学资格的取得条件与取得方式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就学生而言,所强调的是其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所应具备的基础性学历要件,即其已经具备的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知识条件与资格条件;就学校而言,所强调的是与学生建立相应学历层次教育关系的条件要求与程式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取得高等学校人学资格须经以下几个阶段:履行报名手续、选择报考学校、填写本人档案、进行体格检查、参加国家或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等,然后学校对符合其录取要求的学生进行材料的全面审查或者是当面考查,录取中的考查工作是全面的和实体性的,也是学生取得高校人学资格的关键性考察环节。其次,学校对人学资格考察合格者,颁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方面是学校对学生人学资格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学生进人该校注册与学习的凭证。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注册之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就应视为已经建立,学生也就相应地取得了在高等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籍权。
依法律关系原理分析,学生取得高等学校人学资格即意味着学生与高校建立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双向与自愿的,即学生自愿选择报考某一高校,而高校也自愿选择报考该校的学生,这一法律关系体现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对称性与合意性。既然缔结这一法律关系是学生与学校双向间的合意,那么终止这一法律关系也就应该是双向性的。对单方解除法律关系的行为应设定严格的法律及学校章程限制。
(二)获得良好教育权
获得良好教育权是基于高等教育关系,学生所应获得的一项契约性权利。对学生而言,学习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学习权不仅意味着参加学习的一种资格,而且也意味着享有获取良好教育和增进知识的权利。它所强调的不仅仅是教育的量,而更注重教育的质。中国传统教育观念认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职责,作为一种教师职责范式上的要求,向学生传授良好的教育是由教师的岗位职责所决定的,是教师职业所特有的伦理责任与岗位义务。依此分析,学生能否获得良好教育完全取决于教师履职的伦理与责任,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接受之地位,对教师的教育质量无权提出权利性主张。现代教育实践已经表明,传统教育中的教师决定论观念应予以抛弃。现代教育观念中的教育可选择性决定了教育的方式和教育的内容需要得到学生的选择与认可。一所综合性、研究性的大学应该为学生所需的教育提供广度和深度,以满足学生的不同认知水平和不同兴趣。此外,由于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和准公益性,要求学生在与学校建立高等教育关系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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