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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的保障

论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的保障   摘 要 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首个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法,健全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本文重点围绕该法第六章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对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进行分析评价以及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土壤污染防止中的公众参与要从设立公众代表委员会,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加强土壤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 土壤污染 防治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刘畅,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20 一、土壤污染防治中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即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韩德培先生认为公众参与应主要从立法、宣传教育、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及民间环保组织等五个方面来具体实现。①汪劲教授在此基础上,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将公众参与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细化:突出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许可程序中的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和司法保障制度,鼓励各类非政府环境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同时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运用。②公众参与涉及到公众的各项环境权益,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专门立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范围,即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中被提到,其内容涵盖信息公布、宣传教育、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评估等方面。但由于其立法地位较低,公众参与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地位还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中公众参与的现状 (一)政府对环境信息公开具有消极性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某律师曾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却遭到环保部的拒绝。该事件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国家历时8年、耗费几个亿的资金收集的土壤污染数据却不向社会公开,这引起了社会公众极大的不满。这一事件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公布了《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土壤污染数据的公开并没有引起社会恐慌,而是提高了人们对土壤污染的重视,加强了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参与。从该事件可以看出,政府对土壤环境信息的消极公开,会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不利于土壤污染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出于对社会安定性的考虑,政府在公开信息时并不积极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完整。但是,土壤污染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反而会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感 (二)土壤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足 我国环境污染群众举报案件主要集中在废气、废水及噪声污染,很少涉及土壤污染。这主要是因为土壤污染的专业性较强,而公众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这阻碍了公众参与土壤污染监管。③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是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知识的了解。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其隐蔽性、滞后性等特点致使人们忽略了土壤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虽然政府相关网站公布了环境知识,但是其被公众实际获取的程度仍然较低。综上所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还不够多样化,效果并不理想,涉及土壤污染方面的宣传教育更是非常欠缺 (三)土壤污染防治中公众参与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还在起草阶段,尚未出台。地方土壤立法也非常欠缺,仅湖北省和福建省出台了土壤地方法律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未设公众参与专章,但第13、14、15、36及第40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我国目前涉及到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法规包括: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及其他在《宪法》、《环境保护法》中对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总的来说,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比较缺失,并且法律效力等级较低,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必须在立法中记性具体详细的规定,才能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参与方式、救济途径等得到贯彻落实,从而促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壤环境保护中去 三、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公众参与规定的评析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设专章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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