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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对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 一直以来,婚姻都是社会各界所较为关注的话题。由于婚姻涉及了夫妻情感、亲情以及家庭等诸多因素,因此,在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修订时应注重婚姻法修改与情感之间的联系。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社会较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 婚姻法 修改 夫妻情感 亲情 作者简介:林富宁,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法律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14-02 当前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受到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对于婚姻法的修改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修改婚姻法首要解决的应是“大改”或“小改”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不可否认存在着些许不完善的地方。但经过多年实践表明,我国现行婚姻法基本能满足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要求,在原则上与精神上是合理的、科学的,与我国国情基本相符,其主要内容无需做过多改动,特别是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内容不宜太细。因为婚姻家庭由于个体差异的不同,其每个家庭都不一样,特别是家庭关系牵扯到夫妻情感以及亲情等问题,关系尤为复杂,具有难以把握以及捉摸不定的特点。所以,对待该类问题,应适当赋予法官一定权力,让其能够依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宜的裁量。在此次的婚姻法修改中,有几个问题在社会上以及法学界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基于此,下文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 重婚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重婚的定义为“已有配偶,在并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结婚或是在已知他人有配偶却仍与其结婚的行为”。在2011年8月的婚姻法修改中,指出要严厉惩处重婚行为。而对于重婚的惩罚力度与手段则成为了广大人民所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一是已有配偶,但依旧与他人到司法机关处登记结婚;二是已知对方有配偶,但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然而,不少人偷钻法律空子,重婚者极少与他人登记结婚,且不公开非法同居。还有部分重婚者有了儿女亦没有到司法机构登记结婚。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包二奶”的行为。该类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重婚范畴,但却已经对婚姻与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败坏社会风气,并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笔者认为,应延伸重婚的概念,并严厉打击“包二奶”的不良现象。但采取何种打击方式与手段则仍需深入探究。如若将该类行为按以重婚罪论处,仍存在不妥善之处:一是婚姻法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属于司法范畴,实则不属于刑法的范畴。在民法中,进对重婚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强调,但却没有具体强调刑法的调理,因此,如若要对其进行罪名的定论以及采取的刑法处罚仍是不允许的。要想真正意义上对重婚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则应当对刑法进行适当修改,把重婚行为列入刑法范畴当中。二是对“包二奶”的行为予以重婚罪论处还存在一个实际与概念的冲突。我国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婚姻实质就是其合法性,即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才能称之为婚姻,而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属于不合法的,充其量称之为非法同居,也就是我国新婚姻法中所说的无效婚姻。有配偶的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另一名女子共同生活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婚姻的法定形式,因此,这不能称之为婚姻,因此,将“包二奶”行为定论为重婚罪是存在实际与概念的冲突 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婚姻成立要件或没有遵循相关规定程序而建立起来的婚姻,不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如,重婚、近亲结婚、未成年结婚等。现今,我国婚姻法中仍为未对明确定论无效婚姻。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此外,还有相对无效婚姻即可撤销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如骗婚、包办婚姻等。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并未明确区分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婚姻)。对于是否应在新婚姻法中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区分,社会上产生两类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无需对可撤销婚姻进行规定。这是所谓的单一制说;有些学者认为需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这是所谓的双轨制说。在笔者看来,应当在新婚姻法中对违法婚姻做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即采取双轨制。此外,在确认可撤销婚姻方面上,法院应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无需做过多主动干预。在可撤销婚姻中,请求权归当事人所有,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如,起初是由于受到威胁或不是出于自我意愿而结婚,但在婚后建立感情,家庭和谐,那么这段婚姻是否进行撤销,决定权在于当事人 三、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在婚姻中不算是一个新的问题,但却给人以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错觉,其实不然,在以往家庭暴力暴露得少,主要是由于受害人员(多数为妇女)法律观念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加上新闻传播技术落后,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被披露出来。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科技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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