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防灾报警与环境监控系统检查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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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防灾报警与环境监控系统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和项目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地下车站和区间的消防给水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6条地下车站站厅、站台、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域、人行通道、地下区间隧道应设室内消火栓,地面或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7条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火栓口径均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为25m,栓口距地面或楼板高度应为1.1m。(2)在车站的站厅、站台等公共场所内,宜将消火栓与灭火器共箱设置,箱内配备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车站其它部位的消火栓箱可不设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时,箱内可配一根25m 的水龙带。(3)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4)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不超过0.8MPa,消火栓口处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5)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可以不设消火栓箱,不配水龙带。但应将水龙带放在邻近车站端部专用消防箱内。(6)当车站设有消防泵房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8条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通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在15~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地面或高架车站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9条当地铁车站必须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按2h 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0条地下车站的车站控制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地下变电所应设置气体自动灭火装置。地上运营控制中心气体灭火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1条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2条地铁公用通信的程控电话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的“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7条地铁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控制台,列车司机室应设置防灾无线通话台,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保安室及车辆段值班室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8条地铁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车站控制室,车辆段值班室应设置广播控制台。《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9条地铁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监视器和控制键盘,供防灾调度员监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0条地铁应设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在车站及车辆段设分机。《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1条地铁车站应设消防对讲电话。《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2条地铁通信系统的设计,应具备火灾时能迅速转换为防灾通信的功能。《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3条消防用电设备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工作。《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4条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h。《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5条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6条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7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1)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2)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3)区间隧道。《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8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用的电缆应采用耐火型。《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59条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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