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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资质标准重点讲义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
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五类,见表1.0.3。
表1.0.3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
单位类别 I II III IV V 实际日供水量Q
(m3/d) Q10000 10000≥Q5000 5000≥ Q 1000 1000≥ Q ≥200 Q<200 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
1.0.5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村镇供水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and towns
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供水统称。
2.0.2 饮用水安全 Sufficient and clean drinking water
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统称。
2.0.3 供水规划 Planning of water supply
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安排。
2.0.4 供水水质 Water supply quality
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0.5 供水水源 Source of water supply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
2.0.6 村镇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for villages engineering
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
2.0.7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
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
3.0.1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
3.0.2 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的验收程序和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
3.0.4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
4 供水水源
4.1 水源水质
4.1.1 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有关规定。
4.1.2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
4.1.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2 水源保护
4.2.1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
4.2.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
4.2.5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 供水水质
5.1 水质标准及检验
5.1.1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IV、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5.1.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5.1.3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和仪器设备;IV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4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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