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港航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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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港航管理局

蚌埠市港航管理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埠市港航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 2004.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2002.11.1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 1995.12.31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8.10.1 规章 1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8.3.6 2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6.6.1 3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6.1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服务业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09.4.20 5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2001.1.1 6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交通部 2000.8.18 7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08.8.1 8 港口收费规则 交通部 2005.8.1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09.7.1 9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8.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1.10.1 11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6.8.1 12 船闸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89.10.1 规章 1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6.1 14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1 15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1.1 16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5.6.1 17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5.5.4 18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 2008.3.1 20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8.2.1 21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7.6.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9项) 1、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管理工作。2、港口建设可能危及港口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下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5、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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