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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要求-ITU

ITU-R F.1247-2建议 在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段 与空间研究、空间操作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固定业务系统的技术和操作特性 (1997-2000-2009年) 1 范围 本建议书提供了能够与2?025-2?110?MHz和2?200-2?290?MHz频段空间科学业务系统实现共用的固定业务系统的操作特性。此外,还规定了对地静止卫星轨道(GSO)卫星的轨道位置,应限制对此类卫星的发射。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 考虑到 a) 《无线电规则》(RR)将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段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空间研究(SR)、空间操作(SO)和卫星地球探测(ESS)业务; b) 各类点对点和点对多点固定业务(FS)系统在1-3 GHz频率范围内工作,并且在ITU-R F.758、ITU-R F.759.1143建议书中作了说明; c) 在处理频谱某些部分的频率分配问题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1992年)(WARC-92)上其它业务也在1-3 GHz范围得到划分,这样就产生了与FS不兼容的频率共用条件; d) 多年来,SR、SO和EES业务与固定业务在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段运行良好,但是若引进了大量的固定业务系统,为确保长期的兼容性,必须确定固定业务系统优选的技术和操作特性; e) 除了地对空和空对地链路外,SR、SO和EES业务还在2 025-2 110 MHz和2?200-2?290?MHz频段使用空对空无线电通信链路; f) 这些链路,特别是数据中继卫星(DRS)网络空对空链路裕量约为2 dB到4 dB; g) ITU-R SA.363和ITU-R SA.609建议书规定了地对空和空对地链路的保护标准,而ITU-R SA.1155建议书规定了DRS链路的保护标准; h) 在这些频段内,在一定程度上,FS系统的数目可能还要增加,从而可能需使用ITU-R SA.1274建议书中给出的比ITU-R SA.1155建议书的规定松一些的实际共用标准; j) 卫星链路易受较大地理范围的视野内的固定业务系统发射干扰的影响; k) 如ITU-R SA.1018建议书所述,有限的DRS网络正在或者已规划在对地静止轨道部署,见ITU-R SA.1275建议书; l) 确定需保护的轨道位置而不是轨道弧,将对共用频段的固定业务,特别是对位于高纬度地区的电台造成的负担较轻; m) 附件1所述的研究表明,固定业务可以利用许多技术措施来降低对空间研究、空间操作和EES业务造成不可接受干扰的可能性, 建议 1 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段的固定业务电台应尽可能使用: 1.1 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使平均功率比最大发射机功率至少低10 dB; 1.2 最低的实际发射机功率谱密度; 1.3 根据ITU-R F.699建议书的要求,发射天线要有良好的辐射方向图; 2 在2 200-2 290 MHz频段工作的点对点固定业务电台应尽可能避免在ITU-R SA.1275建议书确定的对地静止DRS位置方向上进行e.i.r.p.谱密度大于 ( 8dB(W/MHz)的辐射; 2.1 作为建议2的一个例外,采用ATPC技术的固定业务电台在规定的对地静止DRS位置方向上的e.i.r.p.谱密度可以增加到 ( 8dB(W/MHz)以上,但超过的时间应小于一个月的0.1%见注7和注8; 2.2 无法遵守建议2的固定业务电台应该在2 200-2 290 MHz频段的低频部分上工作; 3 2 025-2 110 MHz频段和2 200-2 290 MHz频段点对多点固定业务电台应尽可能: 3.1 根据ATPC,对高功率/低密度系统的中心和外围电台,每链路e.i.r.p.密度超过5 dB(W/MHz)的辐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的0.1%(见注7); 3.2?–?建议2亦对点对多点系统之间或系统内的点对点链路适用。 注2?–?应按照发射的功率谱密度和DRS方向上的天线增益的乘积计算朝对地静止DRS方向上辐射的e.i.r.p.谱密度。若缺少固定业务天线的辐射图,应该使用ITU-R F.699建议书的参考辐射图。计算时应该考虑到大气折射和当地地平的影响。ITU-R F.1249建议书的附件2给出了隔离角的计算方法。 注3?–?建议2亦对使用最大增益超过14 dBi的定向天线的点对多点(P-MP)系统的外围电台适用。 注4 –?间歇发射(例如TDMA)的高功率/低密度P-MP系统中,外围电台的e.i.r.p.密度水平可能会增加一个系数倍,这一系数与连接到属于一个中心电台的各外围电台的用户数相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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