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及处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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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及处罚标准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文件 发耳煤业发〔2010〕75号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推动公司安全有效发展。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0〕27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了《“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二○一○年七月十日 “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推动公司安全有效发展。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 号)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0〕27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部分 地面 (一)严重“三违” 1.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 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 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 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5. 约时停送电的,带负荷拉刀闸的。 6. 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7. 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 8.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9.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10.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12. 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3. 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14. 其它公司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二)一般“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 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3.入井前不检身的。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5.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6.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 8.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9.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10.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1.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2.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13.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1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15.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1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17.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18. 其它经公司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一般“三违”的。 (三)轻微“三违” 1.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2.下井携带火种等井下明令禁止的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3. 其它经公司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轻微“三违”的。 第二部分 井下 A.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 2.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 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4.空顶作业的人员。 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7、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8.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9.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0、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高压冲洗设备的。 11.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2.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3.扒装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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