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COP3-会诊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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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COP3-会诊制度

目的:确保会诊工作及时进行,提高会诊工作质量,保证患者安全。 范围:医务部、各临床医技科室皆适用。 权责: 医务部:制定和修订会诊相关规定,并释疑,监督和检查会诊制度的执行。院内多学科会诊的组织工作。院外会诊的告知、备案、登记。 主管医师:提出会诊请求,与会诊医师共同完成会诊工作,执行会诊意见。 被邀会诊医师: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会诊,完成会诊记录。 定义: 会诊:患者在诊治期间,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相关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由主管医师提出会诊申请和被邀请会诊医师书写意见的行为。会诊分类:按会诊范围分为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二类;按轻重缓急程度分为普通会诊和急会诊二类。 医师外出会诊: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会诊单: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填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会诊意见记录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作业内容: 院内普通会诊 普通会诊:凡遇病情复杂,其诊断、治疗存在困难的患者,需要请其它科室协助处理时,主管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 科间普通会诊程序 本科有难以处理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患者,由主管医师提出会诊申请,填写会诊单发送被邀请科室。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阐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医师接到会诊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工作。主管医师应陪同会 诊医师完成会诊。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将会诊意见当场填写在会诊记录单中(注明具体会诊时间,精确到分)。 院内急会诊 急会诊范围:凡患者由于各种疾病发作或加重、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状态,涉及其他专科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具体疾病参考附件1。 科间急会诊程序 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患者,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急会诊需按常规填写会诊申请单(急诊科除外),并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注明“急”字。紧急情况下应先电话联系会诊医师。 会诊医师接到紧急会诊申请后,应在10 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 会诊医师到达申请急会诊科室后,申请会诊的医师必须陪同。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将会诊意见当场填写在会诊单中。 院内多科会诊 疑难、危重病例如需三个以上学科会诊者,由科室提出会诊申请,医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应提前1天将拟会诊患者床号、姓名、病历号、病情摘要、会诊目的、会诊时间、地点告知邀请会诊人员。如病情需要,则可在当天电话通知。会诊申请单应有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字。 会诊讨论由申请科室副主任或以上医师主持。主管医师汇报病情,并作好会诊记录。 各被邀请科室医师参与会诊及讨论,将有关意见记录于会诊意见中。主持人进行小结最终由科室综合会诊意见决定诊疗方案。 主管医师将会诊过程记录于病程录中。 注意事项 会诊医师的资格:院内会诊要求为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承担。 需要到各专科进行的会诊,如妇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可以走动的患者安排到各专科进行检查和会诊,不能走动的患者或危重患者尽可能在床旁会诊,必要时由邀请会诊科室护送患者到专科会诊(具体参照《危重患者转运程序》)。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会诊要求。 会诊时,双方医师共同商讨,不得互相推诿。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并于当天给予明确意见。若需转科,按转科程序处理。 医师外出会诊 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5.5.1本制度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部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5.5.2医务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会诊单、电话等)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5.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5.5.3.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5.5.3.2 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5.5.3.3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5.5.3.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5.4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5.5.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5.6医师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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