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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论文.doc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论文
.freelent)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热个尊严的社会陋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突出的性骚扰问题。女权主义者凯瑟林·A·麦金侬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麦金农给性骚扰下的定义为: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虽然性骚扰现象不限于工作场所,也不只限于上级对下级,但美国并没有制定反性骚扰单行法规,而是在一九六四年民权法第七章(TitleVIIoftheCivilRightsActof1964)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规定中找到法律依据,对性骚扰者提起性别歧视之诉,使受害人能谋求法律救济,并通过不断扩大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美国过去三十多年来,通过公平就业机会法律的规范,联邦各级法院相关判决的诠释,专门行政机关的推动,以及学者的探讨,已使美国成为反性骚扰规定和措施最为完备的国家,而为其他各国竞相效仿。80年代中后期,许多国家陆续效仿美国,通过立法来制裁性骚扰。1984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性歧视法》;1987年和1991年,新西兰分别在《劳工关系法》和《雇佣合同法》中就性骚扰问题规定了特别条款;1989年,西班牙政府通过法规,以保护女雇员免受性骚扰;1991年,瑞典通过的《平等机会法》作出新的规定,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采取措施。1992年,日本福岗县地方法院审理了日本首起性骚扰案件,法官认定被控告的男性上司实施了“触犯妇女权利的性骚扰行为”,判处其向原告支付12500美元的“性骚扰赔偿费”。除此以外,英国、法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也先后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加拿大、法国还将其规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则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罪。2001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曾提出过一项关于惩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的立法草案,建议欧盟15国对性骚扰制定共同的标准。台湾“内政部”也于2001年拟订了《性骚扰防治法》(草案)。依据该草案,对性骚扰者将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关、部队、学校或雇用人若未对性骚扰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也先后明令禁止性骚扰,但这些国家大多把性骚扰归为性别歧视,如香港的《性别歧视条例》,日本虽然制定有《性骚扰惩治基准》,那也只是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处罚。
综观各国性骚扰立法,没有哪个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性骚扰法》,也没有哪个国家通过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中增加具体条款来规范性骚扰行为。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在本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寻找反性骚扰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判例等手段不断扩大其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性骚扰在中国
性骚扰这个名词为国人所熟知,是从克林顿性骚扰案件开始。尽管上世纪90年代初性骚扰就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但直到1999年才首次被收入新版《辞海》。《辞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是: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利关系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利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的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这个定义将性骚扰定义为权利骚扰、性别歧视,一开始就受到质疑,武汉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廖皓磊曾两次著文批驳。但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我们无须过多的责难。但中国并不是不存在性骚扰,据调查七成以上女性曾不同程度遭受过性骚扰,这么多女性权益受到侵犯,到2001年中国才有第一起性骚扰维权案例,这起案例中法律表现的无奈和无力让人们困惑。在美国,高达3000多万的性骚扰惩罚性赔偿,美国总统因为性骚扰丑闻差点下台,澳大里亚总督最近因性骚扰被迫辞职,而中国一位女性遭受性骚扰仅要求一个赔礼道歉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律的苍白不仅使人维权艰难,还让骚扰者有值恃无恐,在美国,称他人为“莱温斯基”都将面临性骚扰的指控,而外国流氓马克在街头非礼中国女性竟若无其事,赔礼时还嬉皮笑脸。中外对待性骚扰的巨大反差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难道中国的法律管不了性骚扰。
的确,找遍法律条文也找不出有关性骚扰方面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强奸罪,但那不一般老百姓理解中的性骚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对一般性骚扰行为处分稍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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