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的原因探析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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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的原因探析论文.doc

  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的原因探析论文 .freelancy)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企业产权原则主要是说:企业各生产要素必须存在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说企业利益相关者要对特定生产要素拥有资本所有权。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一般观念上的认知。如果说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那么资本所有权则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不可或缺。 从企业作为内部规则的方面看,不同产权状况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服从于外部规则的变迁;(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作用,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进而,不同产权约束条件也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绩效。实证考察表明: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间,私营个体企业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制和集体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效率最低[7];在不同国家之间,那些资源禀赋条件较为优越的国家并不一定可以取得最好的可持续的经济绩效(如前苏联);那些一味注重引进外资而忽视自身改革的国家,同样未能摆脱困境(如70年代的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国家);而取得令人瞩目发展成就的,恰恰往往是那些虽然资源禀赋薄弱但注重建立明晰产权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这说明,“良好界定的产权带来竞争的繁荣。”[8] 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二)法治原则 产权很容易受到掠夺、侵害或者侵蚀,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这意味着,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排他性权利,产权的界定尤其保护是最关键的。产权的有效保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要保护产权免受盗窃、暴力和其它掠夺行为之害;(2)要保护产权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害;(3)存在比较公正的和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这正是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确切地讲,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政府的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9]这就是说,政府不仅要在超脱于产权之外的立场上界定产权,还要利用自身的“暴力潜能”对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形成和运行的逻辑起点,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维系企业这样一个立足于竞争基础上的合作框架的根本。如果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企业内部生产性的努力则会下降,而交易或分配性的努力则会上升,结果交易成本上升,同时企业绩效下降。在完全失去法律屏障的情况下,纯粹掠夺的情况也会发生,那时企业就将不再成其为企业。可见,从企业作为内部规则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前者注重的是内容,后者注重的是形式;前者要求并衍生后者,后者表现并保障前者。 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潜在地说明,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里所谓普遍的法规,主要就是指的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三)合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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