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或联说之提倡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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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或联说之提倡论文.doc

  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或联说之提倡论文 .freel Maslound Freud)侧重对梦、无意识等的分析来构建人格理论,在此行为不是关注的重点,人格结构和人格动力才是,同时他认为作为一个能量系统的人的所有心理和行为甚至口误和梦都是被决定的,没有任何行为会由于机遇或自由意志而发生,多数行为是由意识之外的潜意识力量所决定的。6其后,荣格(Jung)、阿德勒(Adler)、埃里克森(Erikson)等学者承其源而异其流,7在行为被决定的基调上一以贯之。在物质决定论中,斯金纳(Burrhus F. Skinner)认为人格不过是人们所见到的一个人的行为模式,所有的行为都由环境事件决定。8而班杜拉(Bandura)等在行为心理学理论上有所突破,走向了折衷说,使旧有理论固守者也适度弱化了环境因素的绝对作用。行为中心说继续向前发展,后现代心理学未摆脱决定论的思维模式,但为自由意志“打开了一道小门”,进化心理学延续了决定论的论调,不过其已经重视心理机制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了。9这样,行为基本上成为人格的一个有机体组成部分。与该观点类似,在刑法学领域内犯罪行为被看作是犯罪人格构成要素的观点,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如安东尼·杜夫等。10 (三)折中说 即在人格和行为的关系上,既肯定通常情况下人格对行为的特殊作用,又承认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个体、环境等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非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产物,人格一般寓于行为中。只是个体、环境因素如何相互作用并决定行为,心理学家的观点很少一致,但主要有单向决定论、双向决定论和交互决定论的争讼。人格与行为的该种关系在许多心理学家的人格定义中有比较清晰的反映。如英国心理学家卡特尔(Cattell)认为“人格是对个人在特定情境中的行为的预测。”较有影响的类似观点有McClelland、 Mischel和我国的陈仲庚等。11而整合神经生物因素与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英国著名心理学家J. Eysenck之人格理论,更是坚持犯罪行为是特定环境条件和神经系统特征交互作用的结果。12黄希庭教授在综述了众多人格定义后,也采取了综合性的立场,其对人格的定义和对人格与行为关系的定位,颇有影响。因此,在自由意志和决定性问题上,更应该深入的不是人有自由意志还是被决定,而是人在何种条件下自由,在何种条件下被决定。 可见,从心理学的发展路径来看,无论是人格中心说还是行为中心说,最终都被迫修正自己在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上的观点,这样在综合性的人格概念渐成优势学说时,人格与行为的关系走向折中,即行为时的环境是行为的外在动力,生物的、生理的因素是行为的内在动力,两种动力最终都要受制或统一于人格。尽管在人格和行为的关系上所关注的重点仍有不同,甚至差异迥然,但都不排斥人格和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不排斥这种联系的实质基本上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形诸于外的行为是形式、表现,蕴蓄于内的人格是内容、实质,不排斥对人格的把握借助行为是一条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不同的仅在于倚重的程度。至于行为是人格的表现形式之一,还是人格的一个要素,从人格概念的种属和人格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角度看,行为和人格是相对独立的,通常情况下二者存在一一对应的表现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绝对。同时主张行为是人格的一个要素,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立,但并非常态,且这种观点实质上取消了行为对人格的相对独立性,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心理学中较一致地承认行为可以反作用于人格的见解相悖。因此,形象地说,行为与人格之间大体上存在一种点与线的关系,其中人格之线由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组成的垂直坐标中的行为之点组合而成,行为之点的运动轨迹因人而异,心理学家可以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借助于不同的方法来描述这样的轨迹—人格之线,并将它划归某种人格分类之中,其中就包括犯罪人格。与此相对,行为以及行为时的主观状况是即时性的,受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的直接影响不大,后者的影响大抵是通过人格而间接产生的。故唯有将每一方面的行为置于适当的位置,直面人格的价值,从人格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行为,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和把握人格,在生物因素、生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中,探求具体行为背后的人格,追寻相对稳定的人格下的行为,方能获得对行为、人格更为合理的解释,从而认识人本身,摆脱人被工具化的危险,接近人作为目的的终极价值追求。 二、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决定或被决定 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行为刑法,在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上基本走向了一个极端。行为刑法是一种法定的规则,依据此规则刑事可罚性是与在行为构成方面加以限定的单一行为(或者可能情况下的多个行为)相联系的,同时惩罚仅表现为对单个行为的反应,而不表现为对行为人整体生活导向的反应,更不是表现为对一种行为人所期待的未来危险的反应。13旧派虽有新旧两派之分,但其根本都在于强调法治原则及客观主义。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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