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9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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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9章重点讲义

School of Traffic Transportation Logistics,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国际贸易实务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主讲人:张蓉蓉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主要内容:了解商品检验的重要意义;掌握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机构、证书和标准等一系列检验所涉及的流程和主体;理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重点掌握: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交易双方身处异地,货物经过长途运输难免会发生残损、短少甚至灭失,尤其是在象征性的凭单证交接货物的条件下,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 为了便于查明货损原因、确定责任归属,以利货物的交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约定好商品检验条款,有利于以后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一、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装运条件以及设计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欺诈行为防止、国家安全维护等项检验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根据英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 “买方在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前,不能认为他明示地通知卖方他已接受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规定: “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卖方对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情形,均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也不例外。” 我国商检法规定: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除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者外,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各国的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共同原则: 即除非买卖双方另有规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应有权对其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 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并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如买方未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那么他就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当然,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的检验为准,此时,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二、商品检验条款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 第二节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其实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验证证书为准。 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谁就享有了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一、在出口国检验 (一)产地(工厂)检验 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 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二)装运港(地)检验 又称“离岸品质、离岸质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在出口国检验的两种方法,即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受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因此,这种在出口进行检验的方法,其实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一)目的港(地)检验 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 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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