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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定价与定级的行政行为性质分析.doc
烟叶定价与定级的行政行为性质分析
【摘要】烟叶定价与定级虽然具有市场交易的外观,但因其交易过程中定价与定级主体的权力来源,形成了交易双方在地位与意志效果上的差别,定价与定级主体事实上是在履行行政管制职能,并以其行政权能行使而对相对人利益发生影响。
【关键词】烟叶定价;烟叶定级;行政行为;论文下载
经济发展就其本质来说,是自由的增长。
阿马蒂亚。森
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永远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进。
边沁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在国家垄断政策的发展模式下,中国现已形成了庞大的产业规模和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据统计,2010年我国成年男性吸烟率达52.9%,成人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1],烟草税收逐年增加[2]。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中国、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之一,还是dash;即通过了法律效力的血统检验但它却被认为是可以按照它对那些利害攸关的价值的影响重新评估的[3]。本文认为,在前述背景之下,从行政法相关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中国烟草业赖以维持的国家烟草垄断体制的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作为一项产业经济政策,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是以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包括了烟叶垄断经营、烟草特许生产(含烟叶复烤和卷烟生产)、烟草特许经营(卷烟及雪茄的批发零售及出口)等三方面制度。其中烟叶的垄断经营由烟叶收购价的制定、烟叶收购中的定级和对烟叶交易市场的垄断(对烟叶的购销贸易活动的垄断)三部分构成,由于对烟叶的定价与定级是烟叶垄断制度的核心,故本文重点讨论对烟叶的定价与定级。
烟叶垄断经营制度指除国家明文授权的组织或经该组织转委托的组织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无权进行烟叶收购活动,也无权进行烟叶贸易行为。该制度规定由全国人大1991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9年颁布的《烟叶专卖法》予以立法,具体体现在《烟草专卖法》第九、第十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二条,及《烟叶专卖法》相关条文中。[4]烟草立法在条文中对烟叶定价与定级的主体均做了排他性的规定,即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烟叶收购价的制定(定价),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在烟叶收购过程中对农民所交售的烟叶进行分等定级(定级)。
由于烟草公司的企业化组成形式和烟叶的收购是通过市场进行的,使得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行为具有市场交易的外观,所以每当遭遇外界对其垄断的指责时,烟草公司总是以其企业身份和维护公共与国家利益的目的进行自我辩解[5];同时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反思和拷问,又集中在经济法领域内[6],一般是以其作为单纯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市场行为规范出发因而忽视了在烟叶定价与定级行为的行政属性,忽视其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运用,使其总是脱逸出行政法观照的视线。
虽然有行政法学人充分认识到行政法和行政垄断的关系[7],但只有为数不多的学人和学者捕捉到了行政程序法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指出行政垄断的产生与行政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存在高度相关性。这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的缺失导致行政垄断;第二,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行政垄断,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则不具体不完善,难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8]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行政程序法在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行为中的缺乏,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9]。为避免和矫正这样的情况,行政法应当对政府权力控制经济生活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再控制[10]。
二、烟叶的定价与定级的行政行为性质
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11]。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12]。学者对行政行为的概念概括为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区分也基本是围绕着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的法律意义、行为对特定相对人的影响等进行的[13]。对行政行为的构成有二要件、三要件、四要件等学说[14]。如下所述,烟叶的定价与定级行为能够满足行政行为的要件构成。
1.烟叶定价的行政行为性质
烟叶的定价是指在每年的采收前,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发布《价格通知》的形式一起制定当年烟叶收购价格的活动,是一种具有明显的行政专属性的活动。在烟叶的定价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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