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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新规
3.0 问题解析(四) 4、哪些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协助处理? (1)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负数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 一对应,除了发票已经抵扣的情况,其他均要对应,否则系统会报错,无法申报。 解决方法:找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编号修改正确,就可以正常申报了。 (2)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解决方法:凭纸质的《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3)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的。 解决方法:负数发票开错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的负数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其提出处理意见。 谢谢观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新规 目录 contents 1.0 新政策解读 2.0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操作指导 3.0 问题解析 01 新政策解读 1.政策发布背景 2.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新规定 3.其他规定 1.1 政策发布背景 2016年3月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自2016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需要废止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基础条件。 1.2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新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 ★销货部分退回 ★销售折让 1.2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新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处理一览表 发票状态 购买方 销售方 申请开具方 购买方已用于申报 抵扣 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 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 销售方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 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红字) 1.2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新规定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生成带有“红字发票 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 纳税人上传《信息表》 税务机关系统接收并校验 1.3 其他规定 1.3.1与蓝字发票对应关系 1.3.2税务机关代开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原蓝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1.3 其他规定 1.3.3执行与废止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此前未处 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 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执行 废止 02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及开具流程 2.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及开具流程 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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