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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 (三)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 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在公众中散布谣言的商业诽谤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 (四)诋毁商誉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针对自己的商品)??? 诋毁商誉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竞争对手商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低价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十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表现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三)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机制 (一)监督的主体 政府:工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其他法定机构 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条)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指人们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场所,也指买卖双方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 市场失灵?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竞争关系 市场交易关系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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