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六章 物权变动
5 该理论最终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什么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二)否定说 1 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2 该理论人为地割裂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违背生活常理,难以为大多数人理解。 3 采无因性乃是因为民法典的体系原因 江苏某农业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一份房屋开发合同,双方约定,信托投资公司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回报,可以分割一部分房产。房屋建好后,房产公司先办理了全部房产的产权(大产权)。后房产公司董事长得重病住院,期间,为表示合作的诚意,把应属于信托公司的那部分产权证明交给了信托公司,表示病好后,一起去办过户手续。不久,董事长病故。公司也沦于破产。这时,因对开发商资产清算,就信托公司是否取得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三)无因性的相对化 德国法院在司法时一方面坚持无因性原则,一方面又在物权的设立及转移中发现原因行为有瑕疵时,经常使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来对物权行为进行制约。 这些常用的规范主要是法律行为无效要件如诈欺或乘人之危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违背善良风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此既否定原因行为又否定物权契约的效力,依此而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 见书 p78或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p96 1 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则使无因性没有适用的空间 2 多数国家采纳有因性原则 法国 瑞士 丹麦 一 主要立法模式 考察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 1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的变动还需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并履行交付或登记手续。 物权形式主义的基本要点为: (1)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相分离。债权合意仅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合意才可以引起物的变动; (2)要使物权发生变动,须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作成为必要,在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必要条件; (3)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发生债权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相分离,二者分别独立存在; (4)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脱离,纵使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德国民法典》为其典范。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交付或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 意思主义的基本要点是: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2)要使物权发生变动,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即可,不以交付、登记等形式作成为必要。即一个法律行为具有使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 (3)交付、登记等形式的作成并非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认为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的基本要点是: (1)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并无区别; (2)要使物权变动实际发生,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表示(债权合同)还有不足,尚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因此,公示原则所需的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3)物权的变动,只需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4)既然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则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受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的影响,因而也无所谓有物权行为无因性。《奥地利民法典》为其典型。 1 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之间的关系 2 我国现行立法模式选择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需独立的物权合意,也不要求物权变动采无因性。 以奥地利民法所代表的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成立要件主义。在特殊情况下,采意思主义(对抗主义)。 孙某想开个服装店,苦于资金不足。父亲为了支持儿子,将外地某市3间租房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即将回国的周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孙父去世,孙某并不知道其父卖房一事,将3间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因向高某借款15,000元,为担保借款,将房屋做了抵押,并将房产证交予高某,没有办理登记。不久,周某回国定居,装修并入住该房。高某知道后怕孙某不还钱,要周某承认高某对房屋有抵押权,周某不同意。借款期限到后,孙某无力还款。高某要求拍卖房屋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周某则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