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船上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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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船上安全管理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四、垃圾记录簿 2、垃圾记录簿填写 (3)船上焚烧垃圾时: ①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②船位(经度、纬度);③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m3计);④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 (4)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时: ①发生的时间;②发生垃圾排放时的所在港口或船位;③垃圾种类和估计量;④垃圾的处理、泄漏和丢失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和一般情况。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四、垃圾记录簿 3、垃圾数量 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作出估计(以m3计),可能的话,应分类进行估计。 4、垃圾记录簿管理 垃圾记录簿应记录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情况,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排放当日签署。船长应在垃圾记录簿完成记录的每一页上签署。垃圾记录簿上每项记载至少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存2年;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五、货物记录簿 根据MARPOL73/78附则II的规定,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适用船舶,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 1、记载要求 完成了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均应将该操作立即记载入《货物记录薄》。 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或发生例外的排放时,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五、货物记录簿 2、管理要求 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以及每填完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记录的语言至少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缔约国政府的主管机关可对适用于本附则的任何船舶在港时上船检查《货物记录簿》,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 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货物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六、压载水管理记录簿 由于压载水公约尚未生效,压载水管理记录簿目前还不是法定记录。 1、记录要求 当加装或排放压载水时,应及时将压载水管理的相关作业详细记入压载水记录簿。 按照适合的记录格式至少记录:日期、地理位置、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及所加装、排放或处理的压载水量。 如发生意外或其他异常的压载水排放事件,应在压载水管理记录簿中记录该种排放的情况和原因。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六、压载水管理记录簿 2、管理要求 每项作业完成后由负责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且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使用船方的工作语言及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的一种。记录应可供港口国当局查阅。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至少在船保留2年,此后至少由公司保管3年。 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可在其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对适用本条的任何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记录簿进行检查,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正确副本。经此种证明的副本,应被允许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七、连续概要记录 从2004年7月1日起,适用SOLAS公约第I章的所有船舶应当备有《连续概要记录》,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该记录由主管机关签发。 1、记录要求 内容包括: 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七、连续概要记录 1、记录要求 记录不得修改、删除,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 2、 管理要求 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八、船舶保安记录 1、记录要求 ①培训、演练和演习;②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③保安状况受到破坏;④保安等级改变;⑤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相关的通信,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在或曾经在的港口设施的具体威胁;⑥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审查;⑦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审查;⑧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审查;⑨保安计划任何修订内容的实施;⑩以及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第七节 八、船舶保安记录 2、管理要求 保安记录应采用船上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来保持记录。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应包括这三种语言之一的译文。 记录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以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应对记录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五节 五、船舶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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