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知识讲解-江西省国家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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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知识讲解-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模板来自于 * * 模板来自于 / * * 模板来自于 / * * 模板来自于 / * * 模板来自于 / * * 模板来自于 / * * 模板来自于 * * 模板来自于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知识讲解 《外管证》知识讲解 01 《外管证》热点问题 02 目 录 《外管证》知识讲解 1 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开具条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开具原则 一是“一地一证”原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在“一地一证”的原则下,如同一纳税人不同时间有不同项目,可以按合同开具《外管证》,并分别开具和报验。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开具原则 二是时间要求。《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注:鉴于建筑安装行业特殊性,税总发〔2016〕106号特别补充规定)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 (2)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验与作废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加强外管证管理,以免丢失) 1.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报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注:一般纳税人在当地自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经营地代开发票。 1.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缴销 (1)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1.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流程 业务类型 业务范围 申请模块 外出经营管理 本地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外出经营证明核销模块 外埠(bu)的报验管理 外地纳税人持《外管证》来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埠的外出经营证明录入 外埠的外出经营申报 外埠的外出经营报验单(仅用于申报查验货物) 管辖地开具 临时生产经营地报验 临时生产经营地申报 管辖地核销 《外管证》热点问题 2 01 纳税人来南城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但是《外管证》是地税部门开具的,可以在国税报验吗? 答: 该《外管证》是营改增实施以前开具的,不管是国税开具还是地税开具,只要是在《外管证》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在国税进行报验的。 02 《外管证》是在地税5月份前开具,5月份后到期,请问《外管证》的核销时在国税还是地税核销呢? 答:根据“谁开具,核销”的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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