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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利益演示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
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
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主险的红利分
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
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
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
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 “泰康健康人
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合同”, “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
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
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
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
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
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附加险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
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
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
三、保险责任
主合同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
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
效)之日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等于保险金额。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利益演示
高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
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
效)之日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
金,保险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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