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形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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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形成

简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发展和构成 程孟雅,熊淑华,姚晓娜,张小丽 摘要:论文主要介绍了城市规划的产生背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定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发展,充分认识、了解中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 简述现代城市规划的产生背景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很早就有了城市和城市规划。但是,现代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职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18世纪初期,英国成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到了18世纪中叶,德国、法国和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也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作为与新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形成了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其根本特征是依法行政。但是,直到本世纪初叶开始,城市规划才逐渐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职能。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产业和人口的大规模集中导致城市急剧膨胀,以英国为例,城市化水平从1800年的25%上升到1850年的55%,进而达到1900年的75%。城市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处于主导地位,但城市问题也日益激化,特别城市物质环境(如公共卫生和住房问题),不仅引发了社会矛盾,也危及到经济发展。 尽管一些先驱思想家们提出的城市规划理念(特别是Howard提出的田园城市)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有一些开明企业家进行了新型城镇的建设试验,但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和民间行为,显然无法解决这些城市问题,必须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对于市场经济和私人产权进行合理和必要的干预,才能确保城市物质环境的有序发展,使社会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 在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一些工业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然而,直到二次大战结束以后,这些国家才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并在以后的年代中处于不断演进之中(见表1)。作为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每一部新城市规划法的诞生都标志着城市规划体系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要表现在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重大变革,需要由相应的规划法规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技术等方面的背景变化。 各国和地区的规划法及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 ?第一部规划法的诞生,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 二战以后的规划法为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 英国 1909年的《住房和城市规划诸法》 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 德国 只有地方性法规 1960年的《联邦建设法》 日本 1919年的《城市规划法》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 新加坡 1927年的《新加坡改善条例》 1959年的《规划条例》 香港 1939年的《城市规划条例》 197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 美国(纽约) 1916年的《区划条例》 1961年的《区划条例》 美国没有联邦的规划立法;新加坡和香港当时为殖民地,只能制定条例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定义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组成完整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基本法,其他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组成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体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为基础,其他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组成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产生于1989年12月,并于1990年4月起施行。在这以前,我国没有国家级的城市规划立法,城市规划工作主要是一种在行政轨道上的工作。城市发展的政策由党和国家行政领导部门确定。领导部门、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意见”、“通知”、“批复”等指导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 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规划法规、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规划设施(或称开发控制)四个基本方面。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3.1 《城市规划法》形成环境 在经历了十年“文革”动乱之后,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迅速出现了新面貌,我国实行了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城市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城市的功能日趋多样,城市经济社会管理和建设管理的关系空前复杂。反映在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上,传统的、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行政已不适应,城市规划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已是势在必行。 如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纪要》,都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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