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的文化遗产“返还”原属国的可行性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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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的文化遗产“返还”原属国的可行性研究.doc

流失的文化遗产“返还”原属国的可行性研究   摘 要: 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大多是有形文化遗产中可移动的部分,对这部分文化遗产的“返还”问题最近几年国际社会特别是文物流失大国非常关注。本文对流失文化遗产对原属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阐释,并通过一些成功案例对流失文化遗产“返还”的可行性进行了剖析,进而对流失文化遗产“返还”的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文化遗产 流失 “返还” 可行性      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是指“有形文化遗产”,即历史纪念物、考古遗址和建筑群。这种文化遗产主要是可移动的,例如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一、流失文化遗产“返还”的意义   流失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国家和民族身份的象征,对所属国来说意义重大。随着文化遗产原属国国力和对文物回归愿望的进一步增强,人们对那些流失到海外的文化遗产的“归还”问题也更加关注。最近几年特别是2009年,国际对文物的“归还”问题讨论甚多,类似“归还”文物的实例比以往也多。   我国是一个泱泱文化大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但由于历史上各种复杂的原因,文化遗产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两国劫掠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被抢掠一空。这些瑰宝的流失对国家来说不仅是文化遗产本身的流失,更是对国家尊严的损害。追回这些文化遗产不仅对于复原历史本身非常必要,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然的情感诉求,同时也是历史正义性的必然反映,对确保国家和民族利益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二、流失文化遗产“返还”问题探讨及成功案例   谈到流失到海外的文化遗产的归还问题,需要明确文化遗产流失的历史原因和背景。我国历史上文物流失的具体背景复杂,既有留传在民间的文物通过私下交易流到海外的,又有在战争中被侵略者以战利品的形式掠夺或者抢夺而流到海外的,还有近代外境盗墓者偷盗或文物倒卖者购买走私流到海外的。由于文化遗产的流失原因不同,文化遗产“归还”的途径也应该有所不同。针对文化遗产以何种方式“归还”问题,多数国家认为应按照有关公约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占有国应积极把掠夺文物无条件地归还原属国,然而这只是理想中的状态,实际上,文化遗产“归还”原属国,需要占有国和原属国之间积极协商和谈判,以求找到双方都满意的“归还”方式。这方面,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坚持追索历史上被盗及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出口的中国文物,尽量通过合理的手段追回,对我国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依法追索、回购和捐赠三种渠道来实现,但有关专家不赞成通过购买的方式促使文化遗产回流,认为购买就是承认西方列强“抢劫”和犯罪分子走私的合法性。   对于当今国际社会上比较关注的文化遗产是否应该“归还”原属国,以及如何“归还”的问题,我们要区别对待,同时也要参考一些成功“归还”的案例。   2009年12月14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在巴黎会见到访的埃及总统穆巴拉克时,代表法国将一件文物交还埃及,这件文物就是埃及一直要求法国归还、由巴黎卢浮宫博物馆馆藏的5件法老时期壁画残件之一,其他4件文物已由法国文化部门交还给埃及驻法国大使馆,并于15日运回埃及。   2009年美国克利夫兰博物馆向意大利归还14件文物,这些文物曾遭掠夺、偷盗、走私,其中历史最久的一件可追溯至公元前九世纪至公元前八世纪,是美国克利夫兰博物馆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购买或者接受捐赠获得的。   近两年对文化遗产原属国要求占有国“归还”文物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上实例给了我们可参考的途径或者方式。   三、文化遗产“返还”回国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追回问题仍面临不少困难,需要从其他国家的具体操作中借鉴经验。从文化遗产“归还”原属国的方式和途径的实例来看,多是通过占有国和原属国之间的协商或者谈判来解决。   (一)为了增加文化遗产能够成功“返还”的可行性,原属国相关的必要工作。   首先,原属国要有文化遗产“归还”的要求,并付诸实践,和占有国或者占有部门建立联系,具体协商文化遗产的归属问题。这里原属国的坚持和对本国文化遗产“归还”回国强烈的责任感最主要,因为一般情况下,即使占有国不反对“归还”他国文化遗产,但如果没有来自原属国的正式提出、协商甚至是持久的坚持,也很少主动“归还”。例如2007年5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的“纪念敦煌学100周年国际学术大会”上,中国学者①曾提出流失英国多年的敦煌文物应该归还中国,同时国内要求索回的呼声也非常强烈,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正式提出敦煌文物的归属权问题,所以也没有更进一步的进展。   文化遗产“归还”方面的努力不仅仅是需要在发现文化遗产的下落后的努力追回,在寻找丢失文物,和对已丢失文物的信息管理上,我国这方面工作比较薄弱,或者说意识不强,但可以通过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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