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优惠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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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凭证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二、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条例第3条)   三、农副产品收购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81号)   四、交通运输   1.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 2.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 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 4.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 5.特殊货运凭证免税。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 五、邮政通信   1.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7号)   2.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3.国家邮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361号)   六、金融保险证券   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   2.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26号)   3.保险公司重组免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3]1027号)  ? 4.保险公司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3]1027号)   5.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212号)   6.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173号)   7.保险合同免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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