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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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

民间借贷 历史上的民间借贷既有货币借贷,又有实物借贷,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物借贷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如粮食、布等的借贷,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不断发展,货币借贷则越来越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借款合同就是对货币借贷的规范,货币成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定对象。此外,有价证券作为一种可交易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其所代表的价值可以用一定的货币金额来体现,通常认为与货币具有同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将因借贷有价证券而发生的纠纷纳入法院受理范围,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作为民间借贷标的物的货币(包括有价证券,下同),必须是贷款人的自有资金,贷款人不得利用从他人或者银行所获得的贷款从事借贷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以获取高额利息收入为目的的投机行为。非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据央行研究局通过在 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这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持续上扬,随同而来的是民间借贷主体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增大。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条件日臻成熟,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 3000万元。而且,由于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大部分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为依据,手续不齐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另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南方,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北方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会出现关于吴英案件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三种观点的争论不休。 (三)民间借贷的法制不健全 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首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错判。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其次,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这一标准通常不被遵守。法律规定存在缺失。首先,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民间借贷尤其复杂性、分散性和难以规范性,分散的立法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评判标准。且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标准、民间借贷资本来源及去向等都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其次,市民之间以及农村的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出现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 (一)法律保护缺乏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 聚大量社会资金,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使资金 到期无法偿还,从而引起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事件,危害社会安定。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四)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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