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6-13:无法拆除的违建厂房(2009年7月26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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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6-13:无法拆除的违建厂房(2009年7月26日)

办案手记6-13:无法拆除的违建厂房 发表时间:2009-7-26 17:07:00 阅读次数:120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占地从事建设行为,可谓遍地开花,甚至似乎已经形成一种观念:土地违法不算违法。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一私营企业非法占用他人承包山地建造厂房,投资近800万元。受害人要求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却碰到了难以克服的障碍。 民事诉讼在前 薛仁根来找我之前,其实已经打过一场民事诉讼。他递交给我的主要证据,就是一份承包合同和民事判决书。承包合同是2002年3月12日他和另两位村民一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 关于乌岩红头山承包合同 甲方:下渔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下渔村村民薛仁根、薛○龙、薛○端 乙方三人合伙向本村甲方承包乌岩红头山,经多次讨论研究并请示镇里领导,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双方经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山面积范围:乌岩红头山,以镇农办提供的数据268亩为基数,扣除一些不能种植使用的地方和造路等需要,实际按230亩计算。范围为:东至红头山嘴,西北面与蒋家溪村茶树为界,西南与丁家村山为界,南面至山脚挖坎为界,北面至公路。 二、乙方以种植果树、农业经济作物为主,放养牲畜为副,不得擅自拟作其它用途。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投资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负责自筹。 三、承包价格:头4年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开发,第5年每亩按15计算,第6年每亩按30元计算,第7-8年每亩按40元计算,第9-10年每亩按50元计算,第11-20年每亩按40元计算,每一年的承包款都必须在前一年的年底公历12月31日前缴清。 四、期限:以20年代为期。到期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果有其他人竞争承包,则以高价承包者为主。承包期满在承包范围内的种植作物和建筑设施必须无偿给甲方所有。如果其他人承包,则乙方不能拆除的建筑设施折价处理给其他承包者,可以拆除的设施由乙方拆回,所有种植的作物则无偿给村里转承包。 五、承包初期,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甲方同意在南面较为平坦的山脚让乙方临时性搭棚安顿生产、生活,但该块地段甲方如有它用,乙方必须及时无偿地拆除。 六、承包期内,乙方如碰到一些纠纷,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调节好,如果发生自然灾害等因素则可根据实际灾害情况双方商定。 七、本合同起止时间以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起止时间以签订之日计算,到20年时止,到期合同自动无效。 八、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如有违反合同,则按合同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每人一份,镇农办存档一份。 甲方:下渔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薛仁根、薛○龙、薛○端 2002年3月12日 薛仁根说,虽然承包合同约定是三位村民合伙承包,但实际上承包的山地是分开的。他承包了80亩。 经过整理,当年11月份,他在承包地上种下了枣、梨、桃、梅等果树。 承包山地附近是一家私营企业,业主陈○○是宁海县强蛟镇薛新岙村人。因为建造厂房,陈○○曾经多次挖掉薛仁根果树。根据薛仁根的陈述,双方是这样发生纠纷的: 2003年年底,陈○○因建造厂房所需,同薛仁根协商占用部分山地并涉及薛仁根的果树70株,由陈○○补偿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14日,陈○○又需占用薛仁根种植的200株果树,薛仁根同意陈○○补偿其人民币15000元,并于当日兑现5000元,另10000元双方定于次日支付。2004年4月15日双方在现场,陈○○又提出尚需部分山地,薛仁根经清点约有18株果树的范围,又要被挖。双方因为这18株果树价格问题,引起口角、打架。之后,陈○○干脆不与薛仁根商量,擅自用铲车挖掉了薛仁根果树380株。起诉之后,陈○○又挖掉果树115株。 2004年5月12日,薛仁根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果树损失38500元以及承包期内可得利益损失。 2004年12月26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宁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650株果树损害事实予以认定,但对起诉后,被被告毁损了115株果树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毁损原告在合法承包的山地上种植的果树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数额应扣除双方自行协商兑付的8000元人民币,并参照果树毁损鉴定结论评定的各类树种的价值标准予以确定兑付。由于被告已停止对原告果树的毁损,原告要求被被告挖掘的内地恢复原状没有现实可能,且土地用地属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请,难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承包期内可得利益损失,因未抖确凿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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