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ppt

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ppt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

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 ——华康活性水 如何认定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 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 《广告法》第21条规定: “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诸表现 欺骗性广告行为 贬损性比较广告行为 非法有奖销售、服务广告行为 广告活动的商业贿赂行为 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诸表现 不正当广告招标、投标行为 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提供欺骗性媒介资料 案例 润田太空水 华康活性水 事起 润田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润田太空水”属饮用纯净水,是赣州地区生产纯净水的主要厂家之一。作为赣州地区生产饮用水产品的厂家之一的华康食品厂生产的“华康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华康厂在《赣南广播电视报》刊登整版广告,称:活性水是继矿泉水、太空水之后的新一代水饮料,是二十一世纪的普及型饮品。该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们指出:纯净水往往偏酸性,水分子集团大、无氧,不具备生命活力,难以被人体吸收,长期饮用易患骨质疏松和神经麻痹等症。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该广告刊出后,一些消费者和润田太空水的经销商即对润田太空水的质量提出疑问,认为润田太空水喝了会生病。一些润田太空水的经销商也要求修改与原告签订的销售润田太空水的合同,下调销售数量。该广告刊出后,在客观上对原告生产经销“润田太空水”造成了不利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经营者必须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四,经营者必须采取作为的方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列举规定,当然列举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都列举无遗,就难免出现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规则。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康厂在广告中借用专家们指出的形式,利用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指责纯净水的缺陷,其目的是贬低他人同类商品,以提高宣传自己所产的“活性水”商品。确实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遵守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规则。 损害合法权益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有实际损害,也存在可能损害,不是以行为人是否盈利来判断。华康厂在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见解和经常饮用纯净水会导致某些疾病的观点,尚未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评定和认同,也未得到国家医疗机构的临床证明和科学论证,这样客观上贬低、诋毁了纯净水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润田生产的“太空水”属于纯净水,在其包装标识上也均标明该水系“纯净水”,由于华康的行为,致使润田的该产品销量下降,受到一定经济损失,损害了润田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华康厂应当知道该广告的刊登会损害“纯净水”的商品信誉,仍有意识地实施这一行为,在客观造成了贬低、损害纯净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社会效果,故华康厂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 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形式是必要充分的。华康厂将自己制作的广告交由《赣南广播电视报》刊登,本身就以作为的形式体现出来了。 综上四点分析,可以认定华康厂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被告在报纸上刊登“活性水”广告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既未表明出处,且引用也不准确,该广告刊登客观上贬低了“纯净水”商品,因此,华康厂的行为同时又违反了我国《广告法》。 谢谢欣赏 新10广告班 姓名:袁美玲 学号:110505521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