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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上)
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二、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救济 四、主要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 2、教育法体系 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这些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同层级。 按照制定教育法的国家机关的层次,教育法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六个层级。 以上六个层级的教育法律和规章的效力是不同的。 20世纪80年代初,某县决心改变本县基础教育事业落后的面貌,因而县人大常委会一致同意,制定并发布了《××县普通教育法》。此事引起了市人大和省级多家媒体的关注。 1、县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县普通教育法》能否算作“教育法”? 2、县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制定法律?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 当同一制订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大于先前制定的法律。 (2)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正在形成中。 从目前的教育法状况和立法的趋势来看,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可以有下列法律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政策 4、教育法律规范(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结构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3)教育法律规范(规则)的种类 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在教育法中,有关权利、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则。 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 一般来说,授权性规则在表述形式上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强制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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