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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河北省工商局

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立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全程保护新机制 (河北省“权益保农”机制课题组) 摘要:农村消费者是我国需要特殊保护的最大弱势消费群体。了解农村消费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特点,客观分析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职能作用,继续完善工商监管、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四位一体”的消费维权体系,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健全“事前教育防范、事中规范监督、事后救济维权”,监管有力、运行顺畅、维权高效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机制,使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由注重事后维权向以预防、规范为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维权的转变,及时、有效、全面地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 消费者 保护 机制 前 序 我国70%以上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消费者数量最多、规模最大。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二元化”矛盾突出,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基础建设落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及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农村消费者普遍缺乏必要的维权知识,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往往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相对于城市消费者在信息、经验、观念、谈判能力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距,维权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实力不够。加上长期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多、保护不力,农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致使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十分严重。农村消费者是我国最容易经常遭受权益侵害的弱势群体,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我国消费维权事业的薄弱环节。 消费权益是公民最基本的权益之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尊重和维护,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农村消费者应是国家给予格外特别保护的弱势消费群体。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其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合法权益。只有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普遍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实体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才能真正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整体生活质量。 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确保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改善我国投资过热、出口增长迅猛和国内消费需求相对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加快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和有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增强农民消费信心,破除并减少制约农民消费的障碍和风险,引导和促进消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提高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需要。和谐良好的消费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是其他产业的基础,农村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良好的消费秩序,有利于实现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全社会共享,实现城乡公平、和谐、协调发展,确保农村及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不仅要重视增加农民收入,也应该重视如何使农村消费者能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保障农民在现有收入水平下生活得更好。如果农村消费市场秩序混乱,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收入再高,也不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甚至还会引发更多的权益损害和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甚至会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进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能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新农村建设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消费者的渴望和期盼,就应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出发点,以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着力点,认清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切实为农村消费者排忧解难,提供优质维权服务,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更好地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创我国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本课题从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应农村消费者维权的现实需要出发,立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力争通过对农村维权工作的总结完善和机制体制的探索创新,进一步为农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消费维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做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农村消费者的特点和农村消费市场现状,客观分析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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